警察特考考試科目異動公佈,刪除公文|外事警察考試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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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0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及第四條附表二修正草案,考量公務人員考試國文科目之一致性,二等、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國文」刪除列考公文。
本案施行日期明定為112/1/1,其餘內容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等別 | 類科 | 變動 | 新規定 | 原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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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配分修改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8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憲法與英文(占分比重:憲法50%、英文50%),考試時間二小時。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憲法與英文(占分比重:憲法50%、英文50%),考試時間二小時。 |
三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配分修改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8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與英文(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考試時間一小時。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與英文(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考試時間二小時。 |
四等 | 各類組 | 科目刪減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8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考試時間一小時。 |
各類科共同科目均為: 國文(占分比重: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考試時間二小時。 法學知識(占分比重: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考試時間一小時。 |
●110/9公告一般警察特考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外事警察人員」類別考試之應考資格條件,另依語言別分設英語組、日語組二組,按組別規範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能力檢定等級:
外事警察考試修正
1. 新增外語能力檢定要求
2. 考試科目修正為個別口試
等別 | 類科 | 原規定 | 新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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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外事警察人員 | 分類組 | 無分類組 | 新增「英文組」、「日文組」 |
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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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且自112年1月1日起,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 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英文組B1、日文組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 聽說讀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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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科目 | 專業科目: 外語口試(選試科目) | 專業科目:外語個別口試(就應考人報考組別之外國語應試) |
●考試院院會於107/7/27修正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調整的類科如下:
共同科目-三等
1.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共同科目-四等
1. 國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2. 英文
等別 | 類科 | 原考科 | 新考科 |
三等 | 消防警察人員 | 1.工程數學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3.分析化學 (含儀器 分析)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建築防火 |
1.微積分 2.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3.分析化學 (含儀器 分析) 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建築防火 |
三等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航海組) |
「海巡法規」及「海巡法規概要」原內容如下: 「(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海巡法規」及「海巡法規概要」科目內容修改為以下: 「(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 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
四等 | 水上警察人員 (輪機組、航海組) |
同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 同三等水上警察人員 |
四等 | 行政警察人員 | 1.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2.法學緒論 3.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
1.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 2.警察法規概要 3.刑法概要 4.犯罪學概要 |
四等 | 交通警察人員 | 1.交通工程概要 2.交通安全概要 3.運輸規劃學概要 |
1.交通工程概要 2.交通安全概要 3.警察法規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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