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名稱 | 類別 | 應考資格 | 考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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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僱用人員 | 煉製 機械 儀電 土木 輸氣 油料操作 天然氣操作 探採鑽井 事務 |
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學歷: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校畢業取得畢業證書者,或具有同等學歷者(限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 |
第一試:筆試 第二試:口試、現場測試 |
加油站儲備幹部 | ※應考資格同上 工作經驗:須於 104 年 12 月 01 日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期間,於加油站累計工作年數滿 3 年者(包含公、民營站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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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乙種電匠以上考試合格或室內配線、工業配線、用電設備檢驗三職類之一丙級技術士以上技能檢定合格;限於 110 年 02 月 05 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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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甲種電匠以上考試合格或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四職類之一乙級技術士以上技能檢定合格;限於 110 年 02 月 05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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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環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檢定合格;限於 110 年 02 月 05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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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輸氣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具備「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甲級專業人員或乙級專業人員之資格(如附件);限於 109 年 11 月 30 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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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加油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普通大貨車(含)以上駕照;限於 110年 02 月 05 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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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汽車駕駛員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職業大貨車駕駛執照 1 年以上,限於 110 年 02 月 06 日前取得;或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限於 110 年 02 月 05 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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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須同時具備以下護理資格條件(1)需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護理人員法」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2)具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3)具區域級(含)以上醫療機構 2 年(含)以上之護理相關工作經驗;(4)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錄取後需於 1 個月內辦理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並提交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積分必須達 50 分以上)。以上除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外,其餘均限於 109 年 11 月 30 日前取得;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辦理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提交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者,撤銷錄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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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修護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執照或汽車修護二級技工執照;限於 110年 02 月 05 日前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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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第二試當天暫不須繳驗,惟錄取後至分發單位報到時須出示自用大貨車(含)以上之駕照,否則撤銷錄取資格,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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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乙級船員以上船員適任證書、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及 STCW(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與「保全意識」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且均須於 110 年 05 月 29 日以後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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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類 | ※應考資格同上 ※所需證照:乙級船員以上船員適任證書、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及 STCW(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航行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之「基本安全訓練」與「保全意識」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且均須於 110 年 05 月 29 日以後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