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養成班-電機-考試資格及考試時間

考試資格

台電養成班-電機-考試資格

類別 應考資格
共同資格條件
國籍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學歷 (複試時須繳驗符合下列規定之畢業(學位)證書正本,否則不得參加複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
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
高級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學校肄業,或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註: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證照:
(無證照者亦可報考)
報考「輸電線路維護類」需具備「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持照條件:A-無限制」(可 駕駛手排車輛),並須於參加複試時繳驗該駕駛執照正本,凡未繳驗或資格不符者, 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技術士證照:
(無證照者亦可報考)
報考電力技術人員者,如具備簡章附錄一所列類別指定證照,依照簡章紀載辦法,其初(筆)試總分另予加計;且考生應於參加複試時應繳驗該證照正本,凡未繳驗或資格不符者,取消加計總分資格。
禁用情形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6. 依法停止任用、派(僱)用或聘僱。
  7.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 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98 年 11 月 22 日以前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9.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前項2.所稱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之錄取人員,須於報到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否則將不予進用,並於報到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否則將立即退訓並不予簽訂勞動契約。)
  10. 本公司各養成訓練班次在訓學員、工作訓練學員,正式派用、僱用人員,以及專案精簡退離人員均請勿報名,如經查覺,一律取消報考或錄取資格。
注意事項
  1. 電力技術人員未來訓練及工作性質可能不適合有懼高、懼局限空間者從事,報考前請審慎選擇。
  2. 發電廠用人當地化報名者除應符合前述各項報名資格外,另應符合各招考發電廠適用設籍地區之設籍條件,並繳驗遷徙紀錄證明書(符合設籍條件者如非報考本人,須另附「全戶」之戶籍謄本正本)。
  3. 依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65歲者應即退休。
  4. 應考人參加本甄試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相關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於報到前發現者,不受理報到;於報到後發現者,立即退訓或終止勞動契約,並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報考本甄試。

考試時間

國營事業不定期舉辦考試,故相關招考資訊多由官方或新聞發布消息得知。
亦可透過補習班整理歷年考試日期推測,相關資訊如下所示:

年度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110 1月19日至2月1日 5月9日
109 2月11日至2月24日 5月31日
108 5月08日至5月21日 8月25日
107-1 1月23日至2月5日 5月12日
107-2 9月13日至9月26日 12月23日
106 4月5日至4月18日 07月15日
105 4月7日至4月20日 07月17日
104 6月10日至6月23日 9月20日
103 4月15日至4月24日 6月29日
102 4月16日至4月25日 6月23日
100 2月7日至2月16日 4月15日
99 7月9日至7月19日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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