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教材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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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鼎茂書:CJ7109(行政法) |
*以下科目介紹由授課老師提供
在法律考科中,無論參加高考普考、三等四等司法特考何種考試,也無論考試是採申論題選擇題何種題型之考試方式,考生對於法律(條)內容的掌握,永遠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因此,考生一定要花足夠的時間理解法律(條)、記憶法律(條)、熟悉法律(條),方能取得上榜的關鍵鑰匙。
在申論題型的考試中,很容易看到以實例題方式包裝法律爭點出題,而這些爭點也正是考點所在,也正是命題老師給分與否的關鍵。因此,掌握爭點就等於掌握分數,所以對於經典、重要的爭點一定要熟悉。
考試中不論面對申論題或選擇題,事實上都可以發現,考試的重點往往會反覆地出現。因此,勤練考古題,鑑往知來、熟能生巧,這一方面可以提升自己對於考點的敏銳度,另一方面也能加速自己的答題速度與精準度,大大增加自己的上榜機率。
1. 四等司法特考中有考行政法的類科有:四等書記官、法警及執行員此三類科。從108年起四等書記官首次考行政法概要,且採申論題型的考試方式;而法警與執行員的行政法概要則首次改採選擇題型的考試方式。對此考生尤其應該注意出題趨勢的變化。
2. 申論題型的考試不論在何種國家考試中,都越來越常以實例題的方式呈現,且題目越出越靈活,如果考生無法從題目中看出考點,往往難以獲得高分。因此,準備行政法除了必要的背誦外,對法律(條)的理解與爭點的掌握,絕對是必要的。
1.設有行政法考科的國家考試主要有:司法官及律師考試、高考、普考、司法特考三等、司法特考四等、地方特考三等、地方特考四等、簡薦任升官等考試…等。
2.上述考試中,以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較為特別,採二試之考試方式,第一試考選擇題,第二試考申論題(實例題),且不論選擇題或申論題,均較其他考試靈活,難度也最高。
3. 除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外,有採全申論題考型的考試,如司法特考三等;有兼採選擇題及申論題考型的考試,如高考、地方特考三等;有採全選擇題考型的考試,如普考、地方特考四等。凡採申論題之考試,出題方向較靈活,著重概念的理解與概念間的串連;採選擇題之考試,出題的方向較偏重記憶,尤其對法條或權威性的實務見解的熟悉度,將影響答題的速度與正確性。
章節 | 重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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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重要基本概念 |
★★★★ |
第二章 行政程序總則 |
★★★★ |
第三章 行政處分 |
★★★★★ |
第四章 行政契約 |
★★★★ |
第五章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
★★★ |
第六章 行政計畫 |
★★ |
第七章 行政指導 |
★ |
第八章 錯誤理論 |
★★★★★ |
第九章 訴願法 |
★★★ |
第十章 行政訴訟法 |
★★★★ |
第十一章 行政執行法總則 |
★★★ |
第十二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 |
第十三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 |
第十四章 即時強制 |
★★ |
第十五章 行政罰法法例、責任 |
★★ |
第十六章 共同違法及併同處罰 |
★★★ |
第十七章 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 |
★★★ |
第十八章 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 |
★★★ |
第十九章 時效 |
★★ |
第二十章 管轄機關 |
★★ |
第二十一章 國家賠償法 |
★★★ |
第二十二章 政府資訊公開法 |
★ |
第二十三章 公務員法 |
★★★ |
第二十四章 教師法 |
★ |
註: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老師上課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