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先後涉有刑法外患罪章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瀆職罪章第 132 條之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罪兩次犯行,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就甲 全部的犯罪事實,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問:
(一)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雖有洩漏國家機密之犯行,但兩次洩漏的客體,均屬 刑法第 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時,應如何判決?依據為何?(12 分)
(二)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所犯二罪,事證明確,兩次犯行,犯意個別,分別依刑 法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罪刑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本件判決之管轄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
2.
公務員甲涉有貪污犯罪嫌疑,偵查中檢察官檢具甲與行賄人 A 通聯的監聽譯文、訊 問證人 A 之偵訊筆錄等證據,聲請法院羈押受賄之犯罪嫌疑人甲。地方法院合議庭 訊問時,法官告知甲及其選任辯護人,檢察官聲請羈押之事由與所據之事實,甲之 選任辯護人隨即聲請法院准許閲覽監聽譯文及檢察官訊問證人 A 之偵訊筆錄,檢察 官當場異議,表示偵查不公開,本案仍在偵查中,為避免甲串證、干擾證人,不同 意辯護人之請求。法院遂駁回辯護人之聲請,並准許羈押犯罪嫌疑人甲。試問: (一) 本件羈押審查程序是否適法?理由為何?(12 分) (二) 案件經起訴後,承辦偵查中羈押聲請案件之法官,就同一案件應否迴避?(13 分)
3.
甲涉有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甲觸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提起 公訴,法院分案行獨任審判。審理時,法官對被告甲告知其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 對法院之訊問得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及其他權利事項,甲表示不 聘請律師後,開始調查證據,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害人 A,A 到庭結證稱,甲當天竊 盜得手準備離開之際,因踢倒椅子,其被嚇醒,本來想逮捕甲,因甲拔出尖刀作勢 揮砍,其無法抗拒,只好任令甲離去等語。甲表示 A 之證言屬實,但其因生活困苦, 小孩生病,無錢就醫,淪落到行竊,至感後悔。最後陳述時,甲淚流滿面,請求法 官開恩。試問:法院如果當天辯論終結,宣判時,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加重強盜罪, 論處被告罪刑,其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25 分)
4.
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 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 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 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 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 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 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
(一) 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
(二) 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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