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年僅三歲之子丙。甲乙為恐一方於日後有虐待他方
之情事,乃預立離婚契約。其後,甲代理丙為保證行為。甲死亡後,乙代
理丙與自己訂立遺產分割之協議。試問甲乙預立之離婚契約、甲代理丙所
為之保證行為及乙丙間遺產分割之協議,效力如何?
共有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或依不動產協議分割契約所生之分得部分所
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試說明之。
障礙未遂(一般未遂)與不能未遂究應如何區別?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刑法
修正前後,二者在法律上效果有何不同?警察甲因緝捕逃犯乙,為求逃
脫,乙乃奪取警槍,朝甲的心臟部位按扣扳機三次,結果因甲配槍未上彈
匣而倖免於死,問依新修正之刑法,本案乙應如何論罪科刑?
甲與乙素有恩怨,某日,甲又心生嗔恨,想殺害乙,乃藉酒壯膽,飲高粱
酒一瓶,於酩酊不省人事之際,前往乙宅放火擬燒死乙,結果,熊熊烈火
中,乙葬身火窟,房子半毀,問本案甲之刑責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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