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三等>一般行政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關於自然人出生,通說採取獨立呼吸說。有人認為,其實完全露出說比較 科學,理由如下:呼吸固然為生命存在之特徵之一,即使呼吸停止亦不得 謂為死亡,特別是在當今醫學較發達的今天。所以就算採取獨立呼吸說, 該生命開始之時應該溯及于自出生完了時。假設A 出生於一月一日,但由 於A 體質衰弱,等到一月二日才開始獨立呼吸,如果按照獨立呼吸說,A 於二日起才取得民事權利能力,顯然與出生這一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從而 得出獨立呼吸說不及完全露出說那麼更利於保護胎兒的權益。請問你同意 這種觀點嗎?
民法第95 條第1 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 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請問在電子商務上,意思表示有無撤回之可能,以及要如何對待?
乙在某甲家中飲酒,甲雖知乙已經酒醉,卻未加勸阻任憑乙駕駛轎車離 去,不久乙即因撞及安全島而翻車死亡。試問甲對乙的死亡是否應負不純 正不作為之過失致死刑責?
丙以殺害丁之故意,持刀向丁砍擊,嗣見丁被其擊倒於地,誤認丁已死亡, 丙乃棄刀潛逃。適戊路過,見其仇敵丁傷重倒臥路旁,乃向丁猛刺一刀, 奪丁一命後逸去。問丙及戊之刑責各如何?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