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關務特考>一般行政(四等) >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四等考試_行政法概要
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說明:「一、……。二、審酌……, 貴機關及所屬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後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功能。 三、檢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1 份。」該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共臚列 26 則考績宜考列丙等之事由。問:「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甲服務於乙公務機關,其年終考績經乙機關考列丙等,送經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後,乙機關以考績(成)通知書通知甲,甲不服丙等考績,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請說明之。(25 分)
甲之母乙生前為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之被保險人,於民國97年10月 14 日 死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前於 97 年 11 月 17 日核給勞保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新臺幣(下同)64 萬 5 百元予甲。嗣勞保局經由其內部簡報系統得知,甲之母乙係為領取保險給付,故意囑託丙製造保險事故而致死亡, 此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 4 月 21 日民事判決確定,乃於 106 年 6 月 17 日撤銷前開處分關於核給遺屬津貼 54 萬 9 千元部分。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問:行政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