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 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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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有限公司為經營半導體產業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乙為自然人並當選為A公司之董事,B股份有限公司亦為經營同類半導體產業之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則為經營生技醫療業之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試問:
(一)A公司之董事乙可否擔任B公司或C公司之總經理,在符合何種條件與程序始得擔任?
(二)若A公司同時持有B公司及C公司100%之股份,A公司之董事乙可否擔任B公司或C公司之總經理?
題型:問答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甲為支付房租,簽發支票一張給房東乙,乙要求須有保證人始肯接受,甲拜託友人A在支票背面簽名為連帶保證人後交付與乙。
(一)支票不獲付款時,乙可否主張A應負票據的保證責任?
(二)乙怠於為付款的提示,致該支票的時效業已完成,乙得向甲為何種請求?
(三)設支票係甲於五月一日簽發,票載發票日為七月一日,乙可否於六月一日提示付款?
【章節歸屬:第三單元本票及支票(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支票準用匯票之規定、『票據法中匯票、本票及支票之彙整比較表』)、第一單元通則;完全命中】
【解題關鍵:支票僅適用『發票』及『背書』之票據行為、支票不屬『信用證券』、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支票不準用匯票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票據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題型:問答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約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萬元,保險契約有效期間該屋發生火災,經估算損失發生當時該屋之實際價值(不含基地)為2500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萬元,試就下列二種情況,分別說明保險公司應向何人理賠多少金額?
(一)該火災保險單含有「60%共保條款」(未含「抵押權人條款」)
(二)該保險單含有「抵押權人條款」(未含「60%共保條款」),且該被保險房屋於火災發生時甲尚有向銀行抵押借款500萬元未清償。
【章節歸屬:第二章保險契約;題型命中】
【解題關鍵:共保條款之定義及計算;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十六條規定】
題型:問答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4.
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船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建造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修繕船舶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動產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及無擔保債權,彼此間之優先順位如何排序?理由何在?
【章節歸屬:第二章第二節海事優先權及98年地方特考法制、經建之題庫;完全命中】
【解題關鍵:求償順位為『海事優先權>留置權>船舶抵押權』、海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
題型:問答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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