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特考-化學工程-考試資格及考試時間

考試資格

關務特考-化學工程-考試資格

►財政部-關務局(關稅局)介紹

關務局為我國關務之執行機關,隸屬財政部關政司為財政部內部幕僚單位,該局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退稅、貿易統計、建管助航設備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近年不斷積極實施各項業務改進措施,如:進、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空運入境旅客紅綠線通關等作業,以增進關務行政效率,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架構

總局下設基隆關稅局、台北關稅局、台中關稅局、高雄關稅局。

關務特考/關務局/海關人員/關稅人員/海關

 

 

►關務特考應考資格

▹關務人員考試各等級應考資格與考試方式

考試名稱 等別 應考資格 考試方式
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一試:筆試
四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一試:筆試
五等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 一試:筆試
說明 以上應考資格為一般學歷資格,各類科報考資格之規定請詳見考選部公告之應考須知。

▹關務特考應考資格(詳細要求)

 
關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等別 類別 科別 應考資格
三等考試 關務類 財稅行政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關稅法務
關稅會計
關稅統計
技術類 資訊處理
機械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機械工程、農業機械工程、農業機械、機械製造、機械設計、動力機械、動力機械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輪機工程、農業工程、造船工程、船舶機械、工程科學、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機械與航空工程、材料工程、車輛工程、兵器工程、核子工程、自動化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自動控制、自動化及控制、農業教育系機械組、職業教育、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工業工程與管理、材料科學工程、材料科學、材料與製造工程、系統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航太與系統工程、電機工程、精密機電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機電自動化、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模具工程、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航運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電機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電機電力工程、電機工程、控制工程、電機與控制工程、自動控制、自動化控制工程、自動化及機電整合、物理、應用物理、動力機械、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通訊工程、通訊與導航工程、微電子工程、電腦與通信工程、電子物理、工程科學、核子工程、能源與資源工程、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冷凍空調工程、兵器工程、電子計算機科學、計算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教育、系統工程、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航太與系統工程、航運技術、機械工程、機械設計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自動化、自動化及機電整合、生物機電、生物醫學工程、車輛工程、輪機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醫學工程、光電工程、光機電工程、光機電整合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與材料科技、工業教育、工業科技教育、工業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化學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化學工程、工業化學、應用化學、化學、化工與材料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生物技術與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生化科技、化妝品應用、水產製造、土壤、土壤環境科學、陶業工程、食品營養、營養、食品衛生、食品暨應用生物科技、水產養殖、水產食品科學、藥學、生物藥學、醫藥暨應用化學、醫藥化學、森林學系森林工業組、森林學系木材科學組、家政學系營養組、科學教育系化學組、自然科學教育、農業化學、食品科學、工教系工職教育組、工業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森林學系林產組、紡織工程、有機高分子、高分子工程、高分子材料、分子科學與工程、纖維工程、纖維與複合材料、食品工程、生物工程、生物科技、生物產業科技、生物醫學科學、海洋生物技術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格。
紡織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紡織工程、紡織技術、印染化學、纖維化學、纖維工程、化學工程、織品服裝、製衣工程、紡織工業、纖維及(高)分子工程、紡織科學、材料與纖維、纖維與複合材料、高分子工程、高分子材料、材料與纖維科技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輻射安全
技術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物理、化學、生物、生理、動物、生物科學、機械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精密機電工程、機電工程、醫療機電工程、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電信工程、核子工程、工程物理、工程與系統科學、化學工程、化學暨生物化學、生化工程、生化與生醫工程、醫學工程、生物醫學工程、農業化學、醫事技術、醫學技術、醫用放射線、放射技術、電子計算機、放射科學、放射醫學科學、醫學放射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生物醫學影像暨放射科學、生命科學、應用化學、醫藥暨應用化學、工業化學、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造兵應通化學、應用物理、電子物理、原子科學、核能工程、環境工程、環境保護技術、環境與安全、動力機械工程、控制工程、材料科學、材料工程、化學工程與材料科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化工與材料工程、高分子工程、高分子材料、化妝品應用、公害防治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藥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藥學、化學、生物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船舶駕駛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輪機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四等考試 關務類 一般行政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技術類 資訊處理
機械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格之一。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
電機工程
化學工程
紡織工程
五等考試 技術類 船舶駕駛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者。
輪機工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書者。
附註 一、本表三等考試技術類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紡織工程、輻射安全技術工程等類科第一款及藥事類科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其所修課程與某一科別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科別。
二、本表三等考試應考資格所稱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丙等考試。
三、本表四等考試應考資格所稱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係指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後之特種考試五等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應考資格所稱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係指檢定考試及格證書所載得應考試之類科。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暨其各地區關稅局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0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0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0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0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關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主要職缺單位及工作內容

職缺單位為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基隆、臺北、臺中及高雄關稅局。

由於關務須配合通關、查緝等作業,故不管內勤、外勤工作均須依辦法配合輪值、輪調及指派。

考試名稱 等別 工作內容

關務人員考試

三等 考試錄取人員不分考試類別及科別,均須經歷進出口通關作業、行李檢查、驗貨、分估、查價、事後稽核、押運、查緝、緝案處理、法務處理及一般行政等內、外勤業務之歷練。
四等
五等 五等技術類錄取人員,則須在各通商口岸海關巡緝艇擔任艇上勤務。

考試時間

►關務特考報名日期 · 關務特考考試日期

考試名稱 年度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關務特考 109年 108.12.24-109.01.02 109.04.25-04.26
108年 107.12.25-108.01.03 108.04.20-04.21
107年 106.12.26-107.01.04 107.04.21-04.22
106年 106.01.03-106.01.12 106.04.15-04.16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 考場分有設有臺北、臺中及高雄等3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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