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
普通科目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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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1. 計算機概論 2. 外國文(英文) 3. 通訊系統 4. 工程數學 |
說明 |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五等
普通科目 | 1.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2. 公民與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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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1. 電子學大意 2. 基本電學大意 |
說明 |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成績計算
等別 |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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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二、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三、依據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四、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五、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六、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七、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五等 |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三、依據體能測驗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四、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五等考試以筆試為總成績占,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六、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