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科目

考試資格

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考試科目

三等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1.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 建築防火
3. 微積分
4. 分析化學(含儀器分析)
5.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說明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等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 ※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 ※英文
專業科目 1.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2. ◎火災學概要
2.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說明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投考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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