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科目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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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民法 3.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4.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5. 民事訴訟法 6.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
說明 |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成績計算
等別 |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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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說明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