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考試科目

考試資格

司法特考-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 1.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3. 中級會計學
4. 銀行實務
5. 稅務法規
6. 審計學
說明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成績計算

等別 成績計算
三等 三等考試(除監獄官類科外)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司法事務官類科採集體口試方式,其餘類科採個別口試方式);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90%,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1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說明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司法特考-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投考組合

高考三等

科目 專技高考
會計師
檢查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國文 V V
法學知識與英文   V
審計學 V V
稅務法規 V V
中級會計學 V V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V V
高等會計學 V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V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V
銀行實務   V

普考四等

科目 關務特考
關稅會計
檢查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國文 V V
法學知識與英文 V V
會計學概要 V 中級會計學
審計學 會計審計法規概要 V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V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V
銀行實務   V
稅務法規   V

初考五等

科目 初考
財稅行政
地特
財稅行政
檢查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
國文 V V V
法學知識與英文( 公民與英文 公民與英文 V
稅務法規 稅務法規大意 稅務法規大意 V
財政學大意 V V  
審計學     V
中級會計學     V
銀行實務     V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V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V
許願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