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科目 | 1.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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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 1. 監獄學概要 2. 刑法概要 3. 監獄行刑法概要 4. 犯罪學概要 |
說明 | 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成績計算
等別 | 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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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 四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 第一試未錄取者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其餘各類科僅採筆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說明 |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