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
才、適所之旨…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如就當前我國公務人員考試與
任用之各項法制與有關規定而言,前述立法目的有無可能實現?理由為
何?試論析之。

2.

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我國公務人員俸給之發給,除權理人
員外,係依銓敘審定之職等及俸級給俸,此一作法之用意為何?有無缺
失?理由為何?應該如何改進?試論述之。

3.

試就歷次司法院大法官議決有關解釋,說明我國公務人員權益受損得以
尋求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之情事。

4.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如遇何種情事,原移送
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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