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高考/三等>一般民政 > 9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第二試 地方政府與政治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 (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 定:「鄉以內之編組為村;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村、里〔 以 下稱村(里)〕 以內之編組為鄰。」依此,村(里)為鄉(鎮、市)「以 內」之編組,似為行政機關之內部部門,而非最基層之群眾自治組織。因 此,現在有人倡議村里長不應維持目前民選之做法,請就此抒發己見評論 之。
行政區劃法至今尚未完成立法,請問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的規定,單一縣 市之內,鄉(鎮、市)或市內之區,其行政區域的劃分、調整,是否可由 縣市逕行為之?又不從法律依據考慮,純粹從學理上考量,調整縣市內之 鄉(鎮、市)或區,必須依據那些標準?試論述之。
近年來各界多有倡議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此即停止舉行鄉(鎮、 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之選舉;但有人認為部分縣轄市人口數比起 省轄市還要多,例如台北縣的板橋市,這一類的縣轄市似仍有維持選舉之 必要,試就此申述己見。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學校教師或 職員請事假滿規定之期限者,其超過部分按日扣除俸薪,內政部認為此規 定並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罰則」一事,何故?請就 此表示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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