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三等>一般民政 > 91年特種考試臺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甲將其淘汰之機器一台轉讓給乙,在議價中有原供應廠商丙的技術員丁表 示,該機器原採購價格為新臺幣十萬元,雙方乃決定以此價格為議價基 礎,扣除其折舊後以新臺幣五萬元簽訂買賣契約,事後發現該機器原採購 價格僅新臺幣八萬元,乙想知道是否可能撤銷該契約?
甲與乙都常買樂透彩券,乙因為要出國,乃將預先選好的號碼,請甲代購 該號碼的當期彩券,甲欣然允諾。開獎後乙從網路上發現自己的號碼高中 頭獎,可獲得新臺幣一億兩千萬元,欣喜之餘,立即去電給甲,不料甲卻 向乙承認,他忘了買彩券。乙乃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
何謂類推?刑法有無禁止類推適用?其原因為何?
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試申論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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