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向其承租房屋,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且因乙之重大過失
致失火燒燬該屋之廚房,減損房屋價值50 萬元,故甲起訴請求法院命乙給付租
金並賠償損害;乙主張自己係代理丙為該租賃行為,丙雖允許乙居住使用該屋,
然而丙方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試問:關於乙究竟是租賃契約之當事人或代理人
此爭點,以及乙是否有重大過失此爭點,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甲因公務需要,向乙訂購特別設計之電腦一部,乙卻不為給付,甲遂請求法院判
決命乙交付該電腦。訴訟繫屬中,乙竟將該電腦賣給惡意之丙,並將該電腦移轉
給丙。試問:甲獲勝訴判決確定時,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甲夥同不詳姓名之人,共同將A 打傷,A 依法對甲及該不詳姓名之人提出告訴
後,檢察官傳喚甲及A,甲到庭坦承犯行,並供出該不詳姓名之人為乙,A 則另
因中風昏迷住院未到庭。檢察官再傳乙到庭,乙坦承犯行並認錯。檢察官認甲、
乙所犯情節輕微,均尚知悔過,犯罪後態度良好,未得A 同意,即對甲、乙為
緩起訴處分。待A 甦醒,發覺其昏迷住院期間,家人代其收受緩起訴處分書,
發現早已逾聲請再議期間,至為氣憤。試問A 如何聲請救濟?
檢察官以甲觸犯強盜罪與殺人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審
理後,就殺人部分,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強盜部分則諭知無
罪。檢察官就強盜部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認檢察官上訴有理由,且認強盜部
分與殺人部分應成立結合犯,以公訴意旨認甲所犯二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容
有未洽,將原判決全部撤銷,改判甲犯強盜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試
問第二審法院判決是否適法?法律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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