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訴願之主體與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訴願之主體是以自然人為限
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不得提起訴願
訴願之客體僅限於受損害相對人之權利,不包括第三人
行政機關在例外情形亦得作為訴願人
下列何者不得依法提起訴願
人民之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逾法定期間,亦未依法展延決定期間,仍未為
准駁之決定
地方政府為辦理活動,徵用民間車輛,而車輛所有人認為該徵用不符法律規
定
民間拖吊業者與市府簽約代為執行違規停車之車輛拖吊工作,市府於契約期
滿前提出終止,但補償額度不能讓拖吊業者滿意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關於訴願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每一訴願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訴願代理人最初為訴願行為時,應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代理人撤回訴願應受特別委任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訴願人
下列有關訴願一般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不服各級地方政府(由鄉鎮到縣市)之處分者,不問是否為委辦事項抑或自
治事項,一律向上一級政府提起訴願
不服中央各部會所屬各機關行政處分者,向各該部會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之處分者,不問所屬機關之層級一律向各該政府提起
訴願
不服中央各部會及五院之行政處分者,均向各該院提起訴願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訴願機關逾多久不為決定,人民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三個月
二個月
一個月
十五天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受託事件之爭議提起行政訴訟時,應以下列何者為被告?
原委託機關
該受託團體
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
行政規則
自律規則
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
行政訴訟法中有關訴之撤回,有何種限制?
開始審判者,不得撤回
違反公益者,不得撤回
已參與答辯者,不得撤回
已選定當事人者,不得撤回
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所規制的「相對人」與「事件」之對象,在下列那一種情形中,依通說之理解,不可能定性為「行政處分」?
相對人具有不特定性、事件性質具有抽象性
相對人具有特定性、事件性質具有抽象性
相對人具有不特定性、事件性質具有具體性
相對人具有特定性、事件性質具有具體性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該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提起訴願?
向該團體或個人提起訴願
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向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由行政院決定之
以下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何者錯誤?
轉換必須符合原行政處分之目的
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則不得轉換
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得互相轉換
轉換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轉換
瑕疵行政處分補正後,仍為有效,下列情形何者不屬於補正?
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經承諾補償者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若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於下列何種狀況下,仍不得撤銷該違法處分?
撤銷對公益無重大危害
受益人信賴該處分,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受益人信賴該處分,但其信賴利益顯然小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
該違法處分已經產生存續力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確認為無效後,方失其效力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相對人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之廢止,何種情形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行政處分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之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發生下列那一種法律效果?
其請求權當然消滅
請求權之相對人得為拒絕履行之抗辯
因行政處分而有之請求權,該請求權當然消滅;至於其他情形,相對人取得抗辯權
該請求權轉變為自然債務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書面處分未附記理由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未告知救濟期間者
內容有誤寫、誤算者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
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締結行政
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則該契約學理上稱為何種契約?
雙務契約
和解契約
承攬契約
代管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得不限於特定用途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得不限於特定用途
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必相當,也無須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下列何者非我國實務上承認之行政契約?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勞工申請勞保給付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函覆
被害人與行政機關達成之國家賠償協議
中央健保局與私立醫院締結之醫事服務合約
依行政程序法第140 條之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如何始生效力?
)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經該第三人之書面同意
經公證
經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嗣後為防止公益之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並補償人民之財產上損失。若人民對此補償金額不同意時,應如何救濟?
向該行政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向該行政機關提起申訴
向該行政機關請求協議,協議不成時,向普通法院提起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關於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罰乃是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之制裁
又稱為懲戒罰
對象為一般人民
不得為空白處罰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行政罰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該法採取過失推定主義
該法之適用,除罰鍰外,亦及於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該法兼具總則性與分則性之規定
該法不適用於行政法學上所謂的「執行罰」
有關行政契約之無效,下列何者錯誤?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且為行政機關單方所明知者
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之規定者
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之規定者
行政罰法第19 條規定便宜原則,授權行政機關對於違反下列何等法定最高額罰鍰以下之行為,得免予處罰?
)新臺幣三千元
新臺幣四千元
)新臺幣五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得提起何種救濟?
得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二次大戰前盛極一時之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之特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特別權力關係下,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特別權力關係下,其成員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軍人與國家關係屬於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員與國家間關係屬於對等關係
關於行政法上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由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以協議方式設定與變更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移轉由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15 條第2 項稱為:
委任
委託
委辦
機關借用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公務人員對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何種義務?
記錄義務
報告義務
中立義務
堅守崗位之義務
下列對公務員受懲處之救濟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公務人員保障法對公務員之權益救濟,共規範有「復審」與「申訴」兩種,當事人就其終局結果不得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復審由原處分機關管轄
申訴之標的為服務機關提供之工作條件及其管理措施,其提起應向服務機關為之
復審及申訴程序皆應依照訴願案件方式處理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7 條所規定比例原則之內容?
行政行為所追求之目的必須合理、正當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裁量與羈束乃行政處分決定之重要方式、類型,表現出行政作為受法規拘束程度之不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羈束處分之意義係指為處分之機關依法或上級機關之指令,對於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無選擇之餘地
裁量處分之意義係指行政處分之作成,就具備法定要件之事實有多種法律效果可供選擇,而為處分之機關就中選擇其一者
行政裁量在種類上又分為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前者指選擇採取何具體措施之決定,而後者指選擇「是否」為措施
在行政裁量之情形,因法律結果開放,行政法院對行政裁量之審查只能針對有無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之情形進行,否則即推定裁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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