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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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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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
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 10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 104 年 3 月 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 1 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 催未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 106 年 3 月 5 日將系 爭債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 如其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 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 疑義,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向其租用甲所有之 A 車一輛,租期屆滿 未返還,乙仍占有中,屢催返還未果,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車。問: 法院審理此案有無義務闡明甲可對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要否主張表示意見?若被告 乙對於甲所主張雙方有於某日訂立租賃契約之事實,乙明知該主張不符合真實,但 乙仍予以自認,則法院是否受此自認之拘束?(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A長期在外經商,因涉犯走私槍砲罪嫌,偵查中員警甲持法院簽發之搜索票,利用 執行搜索A住宅的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暗中將A放於茶几上之名貴打火 機放入自己之口袋,全部犯行被A私自裝設的防盜針孔攝影機錄下。A返家後發現, 遂以錄影光碟為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甲觸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案經地方法院以「易」字案件分案。試 問:
(一) 第一審法院承審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甲否認犯罪,法官認為甲可能觸犯刑法第 134 條、第 320 條第 1 項假借職務上機會竊盜罪,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2 分)
(二) 檢察官扣押A提出之錄影光碟作為證據,該光碟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調 查?(13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4.
檢察官以甲涉嫌觸犯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兩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對於以藥劑犯強制性交既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捌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試問:被告不服第一審法院 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敘明:「上訴人即被告犯罪後已真誠悔過,有悛悔之心, 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等語, 其上訴是否合法?試從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採行覆審制之架構下,說明刑事訴 訟法第 361 條第 2 項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應如何適用請說明之。 (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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