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乙,但 A 地租賃契約,因甲之疏失,致欠缺約定要式之書面而不成立。乙不知 A 地租賃不成立一事,並整修雜亂不堪之 A地,使其狀態回復、適於使用,花費 20 萬元。乙於這段期間內確實有使用 A 地。
試問:
(一)乙就 20 萬元整地費用,對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二)甲就乙使用 A 地之利益,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2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未經甲同意,使用甲之 A 地。甲因恐懼乙持續不斷之暴力威脅,於乙占用 A 地之初,即全家逃往外國定居,直到 13 年後始返國。乙 13年來使用收益 A 地之相當價值為 1 千 3 百萬元。試問:甲就該筆 1 千 3 百萬元,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