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予C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請問以下哪一張支票付款銀行不得給予付款?
票面記名受款人為 C,而提示付款人為 E,唯一的背書人為 F
其中一背書人僅以公司印鑑章 為,而未經負責簽章
發票日有塗改但人之原留印鑑蓋章於期寫處
A簽發時劃有平行線並記載照付現款,且名蓋章但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提示交換
A 為向B 清償欠款,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一張,票載發票日為102 年4 月31 日,到期日記載為102
年3 月30 日,並記載B 為受款人,於用餐時不慎遺失,而被C 所拾得,C 於該本票背面背書將該本票交付贈與其女
友D,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該本票之發票日為日曆所無日期,故為無發票日之記載,依法為無效本票
該本票所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視為到期日無記載而為見票即付本票
形式上該本票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故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D 係以無對價取得該本票,而C 非屬有權取得本票之人,故D 亦未取得本票權利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本票予B,B 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背書交付予C,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禁止背書轉讓僅限於發票人始能記載
禁止背書轉讓不論發票人或背書人均須記載於票據正面始生效力
B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仍能轉讓,但B 不須對C 之後手負票據責任
B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即失去轉讓之功能
A 簽發匯票一張予B 收執,外觀有效符合規定,A 並於票上記載C 為付款人,D 為預備付款人,並於票據正
面記載免除擔保承兌,限定於102 年6 月1 日始可請求承兌,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免除擔保承兌具有排除期前追索的功能
?匯票不得限制承兌日期
有記載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承兌被拒絕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承兌之請求
即使預備付款人及付款人均拒絕承兌,亦不得期前追索
A 於102 年5 月1 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102 年6 月1 日,
本擬交付予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惟於前往B 公司之途中遺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係發票人,僅有票據債務人之身份,依票據法第18 條之規定,A 不得為止付通知人
若A 於102 年5 月1 日遺失日即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付款人即必須立即凍結A 帳號內之一佰萬元以內之金額
若止付通知時,A 於付款人帳號內之餘額僅有50 萬元,且付款人未有允許墊借之約定者,則因餘額低於止付金額,
故不論何時該50 萬元均不發生止付之效果
若102 年5 月20 日有人經由票據交換中心請求給付另一張面額50 萬元之A 真正簽發之以102 年5 月25 日為發票
日之支票者,付款人必須對該支票予以給付
A 授權B 在金額二十萬元之範圍內得以其代理人名義簽發本票向C 購買原料一批,惟C 堅持不肯降價而要求
二十二萬元,B 為避免原料再次漲價乃以A 之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二十二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予C,並簽署B 代理
之字樣,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負表現代理人本人之責任,而應負全額責任
?A 在二十萬元內負責而B 就二萬元負責
B 簽發之本票金額已超過A 授權之範圍,故對A 不發生效力,A 得主張該本票為B 所偽造
A 有授權,雖然B 簽發之金額超過授權範圍,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應使A 負全部責任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向B 購買原料一批,票載發票日為102 年6 月1 日,但記載完成後,AB 又相互同
意以102 年6 月15 日為真正的權利行使日,故A 在票上記載「102 年6 月15 日始得提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票據經塗改故為無效票據
當事人得特約權利行使日故特約有效,B 不得於特約日期前提示
若B 於102 年6 月1 日提示,經票據交換後,付款行得於102 年6 月3 日付款
B 既然同意A 加註提示期限應依票據法第16 條受到拘束
甲簽發匯票一張,記載乙為付款人,並徵得丙擔任保證人。甲於交付匯票給丁後,丁將匯票背書轉給戊。其後,
戊於票據到期前,提示請求付款人乙表示是否承兌,乙則於票據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章。若丙為保證時,
並未記載被保證人為何人,應視為為下列何者保證?
甲
乙
丁
甲及丁
A 簽發本票一張交付予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B 背書交付予C 作為清償借款
之用,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得直接聲請法院對A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 對A 之請求權時效有三年
若本票上有保證人D 者,未記載為誰保證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故C 得向保證人請求給付票款及利息
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亦同時免除提示義務,C 得不經提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關於預備付款人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為預備付款人之記載
預備付款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時,一定要承兌
預備付款人有記載時,執票人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預備付款人得非住於付款地之人
A 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交付予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俟雙方議訂簽約之日時,原料價格已上漲
至一佰一拾萬元,B 乃要求A 將票載金額改為一佰一拾萬元,A 應B 之要求於交付票據前將金額予以改寫,並於改
寫處簽名並註記日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票據法第11 條之規定,票據上之應記載事項得由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並簽名使之發生改寫效力
票據上之金額得由發票人於交付後改寫之,惟須於改寫處簽名並蓋章始生效力
票據上之記載,金額為不得改寫之項目,不論在票據交付前或交付後,即使簽名蓋章亦不生改寫之效力
票據金額部份僅匯票得由發票人改寫之,本票及支票之金額均不得改寫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本票交付予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A 於票面記載利息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但未記載
利率,並記載付款地為台北市忠孝東路九段九十號九十樓第九室,到期日前一天,B 於凱悅大飯店一樓咖啡廳巧遇A,
乃當場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到期日前一天之提示不生提示效力
未載利率者定為月利率六釐
利息不得自到期日之次日起算,僅能自到期日起算,該記載視為無記載
A 不得記載特定之付款處所,僅能記載以行政區域為範圍之付款地
A 執有他人簽發有效之支票一張,該支票劃有平行線,發票日為102 年5 月30 日,A 於102 年4 月30 日將之
存入其在郵局的存款帳號中,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支票為見票即付,故發票日之記載不影響票據權利行使之日期,A 於4 月30 日將支票存入郵局即可進行票據交換取得票款
郵局並非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機構,故存入郵局無法進行交換
若支票之平行線內有特別記載金融機構名稱者,則A 必須於該金融機構有帳號始得進行交換
該支票之發票人被追索期限為自發票日起算六個月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匯票得為一部背書,但不得附記條件
匯票得為一部承兌,且無須得到執票人同意
匯票執票人得就背書人中之一人為塗銷,但僅該人免除背書人之責任
保證人得僅就匯票金額之一部份為保證,但須註明之
A 於102 年5 月1 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102 年6 月1 日,於5 月1 日交付予B 作為購買
原料之對價,並約定5 月10 日為原料給付日,惟B 竟未於約定日期交付原料,A 乃於同日解除契約請求B 返還該支
票,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若B 已將該支票存入金融機構準備進行交換,則A 仍可向法院聲請禁止B 向付款人請求給付票款之假處分
因係B 違約在先,故A 得於102 年5 月10 日即向付款人就該支票為撤銷付款委託,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A不得於102 年5 月10 日即向付款人為撤銷付款委託,必須等到102 年6 月1 日票載發票日始得向付款人為撤銷付款委託
A 可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並以遺失或被竊為事由,以緊急保障自己權利
有關回頭背書之受讓人,再為轉讓時之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限到期日前為之
限提示日前為之
限拒絕證書作成前為之
限到期日後為之
有關於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匯票得分期付款,且分期一次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
匯票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一定要有預備付款人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票據法有關「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
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匯票不得背書轉讓予發票人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予C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請問以下哪一張支票付款銀行不得給予付款?
票面記名受款人為C,而提示付款人為E,唯一的背書人為F
其中一背書人僅以公司印鑑章為背書,而未經負責人簽章
發票日有塗改但有發票人之原留印鑑蓋章於日期改寫處
A 簽發時劃有平行線並記載照付現款,且簽名蓋章,但該支票已經數人背書轉讓而由執票人提示交換
A 為向B 清償欠款,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佰萬元之本票一張,票載發票日為102 年4 月31 日,到期日記載為102
年3 月30 日,並記載B 為受款人,於用餐時不慎遺失,而被C 所拾得,C 於該本票背面背書將該本票交付贈與其女
友D,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該本票之發票日為日曆所無日期,故為無發票日之記載,依法為無效本票
該本票所載到期日於發票日之前,視為到期日無記載而為見票即付本票
形式上該本票有背書不連續之情形,故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D 係以無對價取得該本票,而C 非屬有權取得本票之人,故D 亦未取得本票權利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本票予B,B 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背書交付予C,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禁止背書轉讓僅限於發票人始能記載
禁止背書轉讓不論發票人或背書人均須記載於票據正面始生效力
B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仍能轉讓,但B 不須對C 之後手負票據責任
B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後,該票據即失去轉讓之功能
A簽發匯票一張予B 收執,外觀有效符合規定,A 並於票上記載C 為付款人,D 為預備付款人,並於票據正
面記載免除擔保承兌,限定於102 年6 月1 日始可請求承兌,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免除擔保承兌具有排除期前追索的功能
匯票不得限制承兌日期
有記載預備付款人時,執票人向付款人請求承兌被拒絕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承兌之請求
即使預備付款人及付款人均拒絕承兌,亦不得期前追索
A 於102 年5 月1 日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一張,發票日為102 年6 月1 日,
本擬交付予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惟於前往B 公司之途中遺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係發票人,僅有票據債務人之身份,依票據法第18 條之規定,A 不得為止付通知人
若A 於102 年5 月1 日遺失日即向付款人為止付通知,付款人即必須立即凍結A 帳號內之一佰萬元以內之金額
若止付通知時,A 於付款人帳號內之餘額僅有50 萬元,且付款人未有允許墊借之約定者,則因餘額低於止付金額,
故不論何時該50 萬元均不發生止付之效果
若102 年5 月20 日有人經由票據交換中心請求給付另一張面額50 萬元之A 真正簽發之以102 年5 月25 日為發票
日之支票者,付款人必須對該支票予以給付
A授權B 在金額二十萬元之範圍內得以其代理人名義簽發本票向C 購買原料一批,惟C 堅持不肯降價而要求
二十二萬元,B 為避免原料再次漲價乃以A 之代理人名義簽發面額二十二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予C,並簽署B 代理
之字樣,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負表現代理人本人之責任,而應負全額責任
A 在二十萬元內負責而B 就二萬元負責
B 簽發之本票金額已超過A 授權之範圍,故對A 不發生效力,A 得主張該本票為B 所偽造
A 有授權,雖然B 簽發之金額超過授權範圍,但為保護善意第三人,應使A 負全部責任
A 簽發面額一佰萬元之支票向B 購買原料一批,票載發票日為102 年6 月1 日,但記載完成後,AB 又相互同
意以102 年6 月15 日為真正的權利行使日,故A 在票上記載「102 年6 月15 日始得提示」,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票據經塗改故為無效票據
當事人得特約權利行使日故特約有效,B 不得於特約日期前提示
若B 於102 年6 月1 日提示,經票據交換後,付款行得於102 年6 月3 日付款
B 既然同意A 加註提示期限應依票據法第16 條受到拘束
甲簽發匯票一張,記載乙為付款人,並徵得丙擔任保證人。甲於交付匯票給丁後,丁將匯票背書轉給戊。其後,
戊於票據到期前,提示請求付款人乙表示是否承兌,乙則於票據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簽章。若丙為保證時,
並未記載被保證人為何人,應視為為下列何者保證?
甲
乙
丁
甲及丁
A 簽發本票一張交付予B 作為購買原料之對價,票上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B 背書交付予C 作為清償借款
之用,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得直接聲請法院對A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C 對A 之請求權時效有三年
若本票上有保證人D 者,未記載為誰保證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故C 得向保證人請求給付票款及利息
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亦同時免除提示義務,C 得不經提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票據法關於預備付款人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為預備付款人之記載
預備付款人於付款人拒絕承兌時,一定要承兌
預備付款人有記載時,執票人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預備付款人得非住於付款地之人
甲簽發支票予乙用以給付貨款,惟乙要求應由甲之妻子丙背書外,並擔任支票如期付款之連帶保證人。丙於支
票背面簽名並加註自己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丙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背書人兼連帶保證人責任
支票連帶保證人責任
支票背書人責任
由執票人乙來決定丙應負背書人責任或連帶保證人責任,或兩者之責任並負
甲遺失支票一紙,雖對付款銀行辦妥止付通知,之後若未於幾日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時,
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3 日
5 日
7 日
2 日
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10 萬元之支票給丙,丙不慎遺失。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
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丙既已喪失對支票之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再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票據已喪失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依據票據法規定,執票人甲(公示催告聲請人)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已到期之票據,甲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未到期之票據,甲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已到期之票據,甲得提供擔保後,請求發票人給與新票據
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票據權利時,再向管轄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程序
就本票上之權利,對本票之發票人,自何時起算之多久期間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屬見票即付者,自到期日起算三年
屬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非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非見票即付者,自到期日起算一年
有關票據利息及利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票發票人得於本票上記載之年利率,不限於六釐
遭退票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6 月25 日,該支票若遭退票時,其利息的起算日一定是民國102 年6 月25 日
匯票利率未經約定並記載於票據者,定為年利六釐
依據票據法就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本票背面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支票背面者,為空白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為之
得於票據黏單上為背書者,僅限於匯票與本票
有關票據法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保證未載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若未記載保證之年月日時,該保證無效
匯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50 萬元,保證人甲得於匯票上記明,僅就其中20 萬元負保證人責任
票據法中,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分期付款之本票,其中任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見票即付之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本票之到期日,得定為定日付款
票據法中,有關就提示付款時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票執票人至遲應於到期日後三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票據法中,有關票據不獲付款後,拒絕事由通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背書人得於背書轉讓時,免除執票人之通知義務
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發票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五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乙以支付貸款,該本票上之記載之發票地為A 門牌號碼(甲的戶籍地在B 門牌號碼,未記載
付款地)請問該張本票之付款地為何?
未記載付款地,該本票無效
應為B 門牌號碼
應為A 門牌號碼
A 或B 之門牌號碼均可
票據法中,就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得要求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其利率一律為年利六釐
執票人不得向票據債務人要求加付利息
支票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若有下列何者之情事,則不可以付款?
發行滿六個月
背書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保證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發行滿一年時
甲簽發發票地於台北市,付款地於嘉義市之支票,甲若要撤銷該支票付款委託,應符合下列何者所示之條件?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之
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之
於提示期限經過後為之
於發票日後七日至十五日間為之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何日起之利息?
發票日
提示期限之起始日
提示期限之末日
付款提示日
自無處分權人之手,以相當之對價受讓票據,於受讓時並無惡意或重大過失,因而取得票據權利,稱為下列何
者?
發票取得
善意取得
法定取得
繼受取得
小李簽發一張以臺灣銀行為付款人之票據給小王,作為向其購買貨品之價金。數日後,小王喪失該票據。依票
據法規定,小王應向下列何者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發票人
付款人
臺灣銀行
法院
甲簽發一張支票予乙,該支票的發票地為新北市,並以位於台北市的臺灣銀行敦化分行為付款地。依票據法規
定,該支票付款之提示期限至遲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時間內?
任何時間皆可
一日內
七日內
十五日內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匯票之執票人轉讓匯票予他人時,得為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
背書人就匯票金額之一部份所為之背書,不生效力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故此種背書人當不負票據上背書人之責任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五釐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小明簽發一張十萬元之匯票與小美,而該匯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其效力如何?
無效
視為見票即付
視為見票後定期付款
視為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於匯票上記載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被保證人之債務為無效,保證人即無須負擔其義務
票據行為之代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記明本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本人簽名
記明本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代理人簽名
記明本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本人蓋章
記明代理人之名義、代理之旨及代理人簽名
甲簽名發行未記載受款人之支票一張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交付於乙。乙轉讓於丙,丙又轉讓於丁,丁經乙之同意,將該支票變造為新臺幣陸拾萬元後,背書交付於戊。戊持票向付款銀行請求付款被拒。試問下列何人應負新臺幣陸拾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
乙
丙
丁
設有甲簽發本票一張面額新臺幣肆萬元,向乙購買金項鍊一串,乙得票後卻遺失該本票。惟
該本票為丙所拾獲,丙將該票贈與其好友丁,丁以該票向機車行老板戊購買價值新臺幣肆萬元的機車一輛。戊於票載到期日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為甲所拒。試問下列何人應負票據責任?
甲
乙
丙
丁
甲持有新北市民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陸萬元之支票一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1年8月10日之付款銀行為華南銀行板橋分行。試問甲最遲應於何時向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
101年8月14日
101年8月15日
101年8月16日
101年8月17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幾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五日
六日
七日
八日
甲持有無記名之匯票一紙,試問甲之轉讓與乙之方式,下列何者有誤?
甲將該票交付與乙
甲於該票正面空白背書交付與乙
甲於該票背面空白背書交付與乙
甲於該票背面記名背書交付與乙
票據之發票,若附記條件者,其效力如何?
票據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票據無效,條件有效
票據及條件均有效
票據及條件均無效
支票之背書,若附記條件者,其效力如何?
支票有效,背書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支票有效,背書無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支票有效,背書有效,條件有效
支票無效,背書有效,條件視為無記載
台北市民甲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簽發支票一紙面額新臺幣陸萬元,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1年12月5日,作為向乙購貨一批之價金。乙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將該支票交付於丙。丙於民國101年12月3日將該支票空白背書轉讓於丁。丁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持票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被拒附有退票理由單。試問下列何者應負票據責任?
甲、乙及丙應負票據責任
甲、乙應負票據責任,丙不負票據責任
甲應負票據責任,乙及丙均不負票據責任
甲、丙應負票據責任,乙不負票據責任
下列對委任取款背書之敘述,何者有誤?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委任取款背書之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不得提出之抗辯
下列對背書之連續與塗銷背書之敘述,何者有誤?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甲簽發支票一紙,面額新臺幣伍萬元,向乙購貨。乙得票後記名背書轉讓與丙。丙空白背書轉讓丁,丁再空白背書轉讓與戊。戊得票後,塗銷丙之背書,並由戊再空白背書轉讓與己。己於票載日期持票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因發票人甲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己乃行使追索權,試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甲、乙及戊均應負票據責任,丙及丁不負票據責任
甲、乙應負票據責任,丙、丁及戊均不負票據責任
甲、戊應負票據責任,乙、丙及丁均不負票據責任
甲、丁應負票據責任,乙、丙及戊均不負票據責任
下列對匯票承兌之敘述,何者有誤?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
承兌應在匯票背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下列對本票保證之敘述,何者有誤?
本票之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保證不得就本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甲簽發一張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面額新臺幣柒萬元交付乙,向乙購貨。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得記名背書轉讓與丙
乙得空白背書轉讓與丙
乙得委任取款背書轉讓與丙
乙得塗銷禁止背書轉讓與丙
下列敘述,何者適用於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保付支票付款人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
保付支票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
保付支票之執票人應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之提示期限為付款之提示
支票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下列期限何者有誤: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下列對平行線支票之敘述,何者有誤: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他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匯票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匯票不獲承兌時
付款人或背書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執票人不得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對保證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對背書人裁定後強制執行
下列關於匯票發人得上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得記載 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得記載免除擔保付款之責
得記載擔當付款人
簽發匯票時,得以自己為受款人
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對匯承兌人及本發自到期日起算在下列何一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將因時效而消滅: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五年
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匯票、本之執人,對前手追索權 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在下列何一期間內不行使利,其權將因時效而消滅:
一年
三年
六個月
三個月
以下關於票據法第 22 條第 4項之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其產生的原因係票據上之債權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情形
執票人請求的對象可能為發人
執票人請求的對象可能為承兌
此一權利的消滅時效為五年
所謂「空白背書」,係指: 所謂「空白背書」,係指:
未記載背書人之背書
未記載被背書人之背書
未記載背書 年、月日之背書
未記載付款人之背書
若在票據到期日後進行背書,依法第 41 條規定,其效力如何?
與一般背書無異
因逾期背書,該無效
票據債務人因此完全免責
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相對於匯票、支二者,本最大的特色應是:
本票無背書之制度
本票有參加付款之規定
本票有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之規定
本票有預備付款人之規定
支票之發地與付款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人依據法第 支票之發地與付款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人依據法第 支票之發地與付款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人依據法第 支票之發地與付款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人依據法第 支票之發地與付款在同一省(市)區內者,執人依據法第 130 條之規定,應在 條之規定,應在 條之規定,應在 發票日後幾內為付款之提示?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三十日
支票之發地與付款均在國內,但不同一省(市)區者執人依據法第 130 條之規定,應在發票日後幾內為付款提示?
三日
七日
十五日
三十日
支票執人若未依據法第 130 條之規定遵期提示,則:
票據罹於時效,執人不能主張任何權利
執票人對於發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對 於包含發票人在內之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僅能對付款行使追索權
票據法第 139 條所謂之平行線支票,係指:
支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
支票受款人欄劃平行線二道,並在內記載姓名
支票背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在內記載書人姓名
支票背面劃平行線二道,並在內記載不得書轉讓
甲經乙之授權,代理 之授權,代理 之授權,代理 乙簽發一張支票給 丙,並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旨。若 ,並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旨。若 ,並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旨。若 ,並在票據上載明代理之旨。若 丙提示支票後遭退, 原則上可以依票據關係請求何人給付金額:
甲
乙
甲及乙
均不可請求
以下關於保付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保後,其 付款 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經保付後,發票人仍不免除其據責任
經保付後,背書人免除其票據責任
付款人依法不得為存額外或信用契約所定數目以之保付
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保付支票 因其性質特殊,部分據法之規定對並不適用。在下列中何者於可以適用?
第 127 條關於付款人資格之規定
第 130 條關於提示期限之規定
第 136 條關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付款之規定
第 18 條關於止付通知之規定
以下何者並非匯票執人可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的原因?
匯票不獲承兌
匯票不獲保證
付款人死亡而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甲簽發支票給乙,背書轉讓丙再丁。若嗣後請求付款遭拒而欲行使追 索權時,關於追行使順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因甲為發票人,丁依法須先對行使
因丙為丁之直接前手,依法須先對行使
因甲、乙丙均為票據債務人,丁須同時對三行使
丁得自行決定對甲、乙丙使追索權之順序及人數
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若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為支付百萬款簽發張面額之 票予。下列何者說明正確 ?
當乙收受支票後,對甲基於買賣契約而生之貨款債權隨即消滅
支票係充作貨款,因此乙無權轉讓支票
若乙嗣後未交付貨物,甲亦須無條件支付票款,不得對乙抗辯
相對於甲 簽發予乙之支票,甲間的買賣契約,一般稱為票據關係的原因關係
以下關於承兌期限之說明,何者錯誤?
發票人得在匯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指定其期限
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指定其期限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背書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匯票付款人於承兌時,所得進行之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免除背書人擔保付款之責任
記載付款地之處所
指定擔當付款人
經執票人同意,就匯金額之一部分為承兌
關於匯票上保證之說明,何者錯誤?
除票據債務人外,任何均得為保證人
保證人與承兌負同一責任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關於匯票上參加付款之說明,何者錯誤?
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而其中預備時,優先之權
參加付款應就被人支金額之全部為之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金額之支給。嗣後將該以顯不相當對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金額之支給。嗣後將該以顯不相當對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金額之支給。嗣後將該以顯不相當對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金額之支給。嗣後將該以顯不相當對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金額之支給。嗣後將該以顯不相當對 若甲向乙借款一百萬,同時簽發票面金額之支給。嗣後將該以顯不相當對 價轉讓給丙。請問:因係以顯不相當之對取得支票,可否主張據權利?
丙不得主張任何票據權利
丙僅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不得對甲主張
丙僅得對甲主張票據權利,不得對乙主張
丙得對甲或乙主張票據權利;惟若丙對甲主張時,丙不得享有優於乙之權利
一般所謂的「遠期支票」,其指是: 一般所謂的「遠期支票」,其指是:
發票日在到期之前的支票
實際發票日在到期之前的支票
實際發票日在載之前的支票
到期日在發票 之前的支票
甲執有乙(住所設於台北市)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民國(以下同)102年7月1日,未記載發票地,付款人為台中市A銀行,請問:該紙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間末日為何?
7月 7日
7月 8日
7月 15 日
7月 16 日
丙執有丁簽發之匯票乙紙,發票日為102年1月1日,到期日為同年3月1日,丙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給戊,以下關於該匯票之時效期間敘述,何者正確?
戊對丁之付款請求權時效期間自到日翌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戊對丙之追索權時效期間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 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戊對丙之追索權時效期間, 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自到日翌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丙對前手之追索權, 自為清償日或被訴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甲執有乙簽發之本票,甲記名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記名背書轉讓給丁,丁空白背書轉讓給戊,戊故意塗銷丙之背書,上述背書均於到期日前作成。請問:下列何人應負背書責任?
甲
甲丙
丙丁
甲丙丁
丁執有丙簽發之支票乙紙,該支票之付款人為A銀行,正面並劃平行線二道,A銀行於支票記載「照付」字樣並簽名,以下關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丙免除發票人之責任
A銀行之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該支票係「保付支票」
若丁遺失該支票時,應向A銀行為止付通知
以下關於參加承兌之敘述,何者錯誤?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發票承兌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者後,仍可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承兌後,向執票人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後,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甲簽發記名匯票乙紙予丙收執,經付款人丁承兌後,丙於到期日請求丁付款,請問:丁得否延期付款
不可以,依票據文義性丁須於到期日付款
不可以,除非得到所有票據關係人同意
可以,但須經執票人同意並到期日後三為限
可以,但須經執票人同意並提示後三日為限
甲簽發記名支票乙紙交付於丙,甲並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並於旁簽名,但於交付丙之前甲擬將該「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塗銷,請問依司法實務見解,甲應如何記載始可合法有效塗銷?
甲不可塗銷 ,因票據法未明文允許甲不可塗銷
?甲只須在「 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上加劃兩橫線,亦即「 == 」,便生塗銷效果
甲除於「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上加劃兩橫線外,尚須簽名
甲應使用修正液將「禁止背書轉讓」塗白,使外人無法辨識
丁簽發票面金額50萬元之本票予戊,以支付貨款。戊記名背書轉讓予己,以支付購車價款。己商得戊同意後將該支票金額更改為500萬元後,記名背書轉讓予不知情之庚以還返500萬元借款,請問:庚提示付款被拒後,向戊、己追索時,戊、己應負之責任為何?
50 萬元 、500 萬
500 萬元 、500 萬
50 萬元 、 50 萬
500 萬 、50 萬元
甲簽發票面金額100萬元支票乙紙予丙,丙不慎遺失為丁所拾獲,丁記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貨款100萬元,請問:戊是否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係自無之丙所受讓
戊可行使權利,基於票據為獨立性原則
戊不得行使權利,因丙惡意取得票據
若戊係善意,則可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乙持有甲所簽發,並經丙、丁、戊背書之記名支票乙紙,乙之三歲小孩於乙不注意時,在丁之簽名打X,但丁之簽名仍可辨識,請問:背書人丙、丁、戊是否仍負票據責任?
丙、丁戊仍負背書人責任
丁、戊不負背書人責任
丙、丁戊均不負背書人責任
丁免除背書責任 ,丙、戊仍負人丁免除背書責任
甲擬簽發見票即付,且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依票據法之規定該本票之金額須為:
三百元以上
四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上
六百元以上
依票據法規定,匯票執票人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可請求之金額不包括以下何者?
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被拒絕付款或承兌之匯票金額
起訴請求所繳交之裁判費
甲執有丙簽發之匯票乙紙,並於承兌期限向付款人丁請求承兌,丁於承兌時記載「若到期日前收到丙之資金者則同意承兌」,以下關於該匯票之敘述何者錯誤?
丁仍依該記載之條件負其責任
甲得期前追索
丁之記載視同拒絕承兌
丁之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
丙擬簽發本票乙紙予丁,下列何者不符合票據法所規定之到期日記載?
到期日記載為 102 年 7月 1日
發票日記載為 102 年 1月 1日,到期記載為:發票後2個月付款
承兌後 3個月付款
僅記載發票日 ,未記載到期日
甲擬簽發票據予乙以給付貨款,乙為免除將來票據無法兌現時,尚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票款之困擾,則乙應請甲開立下列何種票據?
支票
本票
匯票
保證匯票
甲執有丙(住所設於台北市)所簽發之票載發票日為102年1月1日支票乙紙,位於台北市之A銀行為付款人,甲背書轉讓給丁,丁於同年1月10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被拒。關於甲執有之支票,以下何項敘述正確?
丁對所有前手喪失追索權
丁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丁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A銀行絕對不得丁付款,否則應自負其責
甲執有發票日為102年3月31日,此票據為發票日後1個月付款之匯票,請問:該匯票之到期日為何?
102 年 4月 28 日
102 年 4月 29 日
102 年 4月 30 日
102 年 5月 1日
以下關於匯票付款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不負認定責
付款人對於執票人是否據權利人應負認定之責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並交出匯票
丁持有甲為發票人之記名支票乙張,丁背書給戊,戊背書給己,己再背書給甲,請問:甲對以下何人有追索權?
丁、戊、己
戊、己
丁
甲對前手均無追索權
甲簽發票面金額3萬元支票乙紙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丁再背書轉讓予戊以支付市價3萬元之電腦價金,戊再背書轉讓予己以支付貨款。上述除丁為16歲外,其餘均為成年人,對於該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因丁為未成年人,故戊無法取得票據上之權利
為保護未成年人,該支票經丁背書後無效
因丁為限制行能力人,該支票效未定
若支票經提示不獲付款,己可向戊行使追索權
甲為乙之代理人,某日甲代理乙簽發支票時,僅於發票人欄簽甲之姓名,既未書寫乙之姓名亦未表示係代理乙所簽發,請問:該支票何人須負發票人責任?
甲
乙
甲與乙分別負責
甲與乙應連帶負責
票據權利人就已屆到期日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對存款不足之票據,其止付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不予受理
應先於其存款內予以止付
應於存款補足後予以止付
僅先予登記即可
有關票據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支票發人於提示期限內,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支票發人於提示期限後,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發人於提示期限後,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發人得隨時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A 簽發支票乙紙予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1 日,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5 日,對於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該票據無效
若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3 日為付款提示,縱使A 之存款足支付票據金額,付款人仍應拒絕付款
B 不得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 日為付款提示
若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15 日提示付款時,付款人仍得付款
A 簽發支票乙紙予B,B 背書轉讓於C,C 再背書轉讓於A,若上述背書均於發票當日完成,請問:若A 提示
付款被拒,A 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B
C
B 及C
A 不得行使追索權
匯票之執票人於下列何者情形,不可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匯票不獲承兌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
執票人之直接前手死亡
表示匯票之金額如果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而價異時,則推定以何者之貨幣為準?
付款地
發票地
執票人之住所地
背書人之住所地
A 執有B 所簽發,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1 日之支票乙紙,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台南市,請問:
該支票之提示期限末日為何?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7 日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8 日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15 日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16 日
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丙於發票日記名背
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1 月16 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甲
丙
甲與丙
丁不得對任何人行使追索權,因丁未遵期提示
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時,付款地如何認定?
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探求發票人之真意
以執票人住所地為付款地
欠缺本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該本票無效
甲、乙兩位自然人於匯票發票人欄共同簽名,請問:甲、乙兩人對該匯票應負如何之責任?
依簽名之位置認定其責任,簽名於前者負發票人責任,簽名於後者負保證人責任
依簽名之時間點認定其責任,簽名在先者負發票人責任,簽名在後者負保證人責任
甲、乙應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應探求甲、乙之真意,以決定兩人之責任範圍
有關票據喪失後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票據權利人應向法院為止付之通知
止付通知後三日內,應向付款人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人應立即通知前手,否則其票據權利喪失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下列何者作成之?
金融控股公司
律師事務所
銀行公會
證券公會
銀行實務上,多會要求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擔任發票人,由借款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多為借款金額),於指定之到
期日,由借款人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此種票據稱為下列何者?
匯票
本票
支票
光票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三年
一年
六個月
四個月
A 係B 之代理人,惟A 代B 簽發支票時僅簽A 之姓名,並未書寫代理人之文字,則誰應負票據責任?
A
B
A 與B 連帶負責
與B 分別負責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效力如何?
整張票據無效
票據效力未定,該記載事項不生任何法律上效力
票據有效,該記載亦生票據上之效力
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效力如何?
付款人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甲及乙擔任票據發票人A 之保證人,票據金額為100 萬元。則持票人得向甲、乙請求之票據金額為多少?
僅能向甲請求50 萬元、僅能向乙請求50 萬元
視甲、乙何者較有資力而定其應負擔之金額
甲應負擔100 萬元,乙毋需負擔任何責任
持票人得單獨向甲、單獨向乙、或同時向甲及乙請求100 萬元
見票即付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何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發票日;三年
到期日;三年
發票日;一年
到期日;一年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支票之付款人,以票據法第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支票得記載到期日;如未記載到期日,始視為見票即付
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撤銷付款之委託
支票付款人於發行滿一年後,仍得付款
甲向乙購買機車一輛,簽發票據金額為5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作為支付價金之用。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善
意之丙,以支付乙向丙購買電視的價金。嗣後乙因故未能將機車交付予甲,甲遂拒絕支付該票據金額予丙。是否有理
由?
有理由,因甲未取得機車
無理由,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有理由,因甲與丙間無對價關係存在
有無理由未定,應視電視價金是否比機車價金高而定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發票人或背書人,皆不得於票據上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甲向乙借款,乙遂要求甲簽發本票作為擔保,甲於本票上簽章並記載金額後,漏未記載發票日,甲並請其妻子
丙於本票正面記載「保證人丙」,並由甲將該本票交付予乙,嗣後乙借款不獲清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得向甲、丙請求票款
乙不得向甲、丙請求票款
乙僅得向甲請求票款
乙僅得向丙請求票款
甲簽發一張面額新台幣50 萬元、付款人為A 銀行之支票給乙,若乙因保管不慎遺失該支票時,遂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向A 銀行通知止付後,則乙應於下列何日期以前,向A 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民國102 年3 月6 日
民國102 年3 月11 日
民國102 年3 月16 日
民國102 年4 月1 日
甲簽發一張本票給乙,乙欲將之背書給丙,在丙要求下,乙必須提供第三人作為擔保。乙於是先將本票背書給
A 公司,A 公司再將本票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得向甲、乙、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A 公司之行為違反法令,該背書行為不生效力
A 公司以背書之行為達成保證之目的,其行為屬於票據上之保證行為
丙不得向A 公司主張票據權利
下列就票據金額所為之行為,何者無效?
就票據金額為一部背書,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
付款人承兌時,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就匯票金額為一部承兌
保證人就匯票金額為一部保證
付款人就票據金額為一部付款
甲因向乙購買骨董,乃簽發支票一紙,記載A 銀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並於支票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後,交付予乙,乙其後將支票背書轉讓予丙,其後甲以該骨董為贗品,對乙解除契約。若丙於法定提示期限內向A
銀行提示遭退票,丙得向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丙僅得向甲行使追索權
丙僅得向A 銀行行使追索權
丙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
丙不得對甲、A 銀行及乙行使追索權
甲簽發支票一張給乙,於該支票之左上角劃平行線二道,並記載A 銀行南京分行為付款人及丙為支票擔當付款
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支票無效
該支票之效力未定
該支票左上角所劃平行線二道無效
該支票上丙為擔當付款人之記載,視為無記載
執票人向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時,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匯票之承兌人
匯票之參加承兌人
本票之發票人
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甲為支付貨款,簽發支票一張給乙。若乙將支票轉讓給丙時,僅於支票背面簽名,並未記載被背書人丙之姓名,
其性質為下列何種背書?
記名背書
空白背書
隱存保證背書
委任取款背書
甲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向乙借款,簽發本票一張交付給乙,發票日記載為民國102 年3 月10 日、到期日為
民國102 年6 月1 日,並記載丁為預備付款人。其後乙將本票背書轉給丙,但未記載背書日。關於該本票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因實際發票日與本票上之發票日不同,該本票無效
該預備付款人之記載,視為無記載
因有預備付款人之記載,該本票無效
因乙於背書時未記明日期,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後
甲簽發本票一張交付給乙,其後乙將本票背書轉給丙,除於本票上記載「禁止轉讓」外,並附記「丙必須完成
大學學業後,乙始負背書人責任」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該本票無效
該背書無效
該「禁止轉讓」之記載無效
該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
甲簽發本票一張交付給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12 月1 日。其後乙將本票背書轉給丙,丙再將票據背書
轉讓給丁,丁於接受票據時,先塗銷乙之背書後,再背書轉讓給戊。關於該本票之債務及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乙、丙均免其責任
僅甲與乙免其責任
僅乙與丙免其責任
僅乙免其責任
甲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簽發一張本票,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3 月1 日、到期日為民國102 年4 月1 日、
金額為新台幣拾萬元之本票,於民國102 年2 月2 日交付給乙。乙依甲之要求,徵求丙於本票上為保證人,保證該
本票債務。丙於簽名及記載保證意旨後,並未載明保證之年、月、日。關於丙所為之保證,應以下列何項日期為準?
民國102 年2 月1 日
民國102 年3 月1 日
民國102 年4 月1 日
民國102 年2 月2 日
甲簽發一紙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本票予乙,乙再背書予丙,隨後丙將本票上之金額擅自變造為壹佰萬元,
並將之背書予丁,丁又將金額擅自變造為參佰萬元,在未為背書下即將本票交付給戊。關於票據債務人所應負之票
據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負100 萬元責任
乙負10 萬元責任
丙負10 萬元責任
丁負300 萬元責任
甲簽發支票一張,發票日為民國101 年2 月1 日,交付給乙,則乙最遲於下列何日不行使付款請求權,該支票
因時效而消滅?
民國102 年1 月31 日
民國102 年2 月1 日
民國104 年1 月31 日
民國104 年2 月1 日
下列對於票據債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二人以上於簽發發票時共同簽名,應連帶負責
匯票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若未記載承兌字樣,其承兌無效
二人以上對匯票債務為保證時,應分別負責
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應與被保證人連帶負責
甲因出口貨物一批給乙,乃依雙方貿易條件簽發匯票一張,記載乙為付款人,丙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丁為預備
付款人,連同信用狀、載貨證券及相關單據文件,向日常往來之戊銀行辦理押匯,而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戊銀行。
則戊銀行於該匯票到期後,應先向下列何者為付款之提示?
甲
乙
丙銀行
丁
甲簽發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乙支付欠款,並記載A 銀行為付款人。該支票其後並輾轉流通到丙之手中。關於A
銀行對於丙提示請求付款時,應注意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付款人對於背書是否連續,不負認定之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問付款人是否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均不負認定之責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甲於民國102 年1 月1 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拾萬元、發票日為民國103 年1 月1 日之支票一張,交付給乙。
經查該支票尚記載自然人乙為付款人、A 銀行為擔當付款人,則該支票之效力如何?
無效,因實際發票日與票載發票日不同
無效,因未記載金融業為付款人
有效,因已記載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
無效,因未記載到期日
甲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拾萬元、付款人為A 銀行、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新北市、發票日為民國102 年
5 月1 日之支票一張,交付給乙。則乙應於下列何日以前為付款之提示,始構成遵期提示?
民國102 年5 月3 日
民國102 年5 月8 日
民國102 年5 月16 日
民國102 年7 月2 日
甲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付款人為A 銀行之支票一張,交付給乙。乙其後將支票背書轉給丙,丙於
收受支票後,經甲之同意及協助下,取得A 銀行於該支票上記載「照付」字樣,並簽章。關於該票據之債務,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 銀行之付款責任,與匯票付款人相同
A 銀行之付款責任,與匯票之擔當付款人相同
甲負發票人責任、乙負背書人責任
甲與乙免除其責任
甲簽發票面金額為新台幣拾萬元、支票左上角劃有平行線二道、付款人為A 銀行之支票一張,交付給乙。關於
該支票之付款,下列何者正確?
付款人僅得對乙支付票據金額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乙得在支票上為委任取款背書,委託其親友代為取款
付款人應依票面金額,加倍付款
A 簽發支票乙紙予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1 日,到期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5 日,對於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該票據無效
若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3 日為付款提示,縱使A 之存款足支付票據金額,付款人仍應拒絕付款
B 不得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2 日為付款提示
若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B 於中華民國102 年10 月15 日提示付款時,付款人仍得付款
A 簽發支票乙紙予B,B 背書轉讓於C,C 再背書轉讓於A,若上述背書均於發票當日完成,請問:若A 提示
付款被拒,A 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B
C
B 及C
A 不得行使追索權
匯票之執票人於下列何者情形,不可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匯票不獲承兌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
執票人之直接前手死亡
表示匯票之金額如果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而價異時,則推定以何者之貨幣為準?
付款地
發票地
執票人之住所地
背書人之住所地
A 執有B 所簽發,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1 日之支票乙紙,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台南市,請問:
該支票之提示期限末日為何?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7 日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8 日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15 日
中華民國102 年11 月16 日
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丙於發票日記名背
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1 月16 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甲
丙
甲與丙
丁不得對任何人行使追索權,因丁未遵期提示
甲執有匯票乙紙,到期日記載為:見票後三個月付款,請問:甲應自發票日起多久期間內為承兌之提示?
三個月
四個月
五個月
六個月
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時,付款地如何認定?
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探求發票人之真意
以執票人住所地為付款地
欠缺本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該本票無效
甲、乙兩位自然人於匯票發票人欄共同簽名,請問:甲、乙兩人對該匯票應負如何之責任?
依簽名之位置認定其責任,簽名於前者負發票人責任,簽名於後者負保證人責任
依簽名之時間點認定其責任,簽名在先者負發票人責任,簽名在後者負保證人責任
甲、乙應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應探求甲、乙之真意,以決定兩人之責任範圍
有關票據喪失後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票據權利人應向法院為止付之通知
止付通知後三日內,應向付款人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人應立即通知前手,否則其票據權利喪失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下列何者作成之?
金融控股公司
律師事務所
銀行公會
證券公會
銀行實務上,多會要求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擔任發票人,由借款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多為借款金額),於指定之到
期日,由借款人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此種票據稱為下列何者?
匯票
本票
支票
光票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三年
一年
六個月
四個月
A 係B 之代理人,惟A 代B 簽發支票時僅簽A 之姓名,並未書寫代理人之文字,則誰應負票據責任?
A
B
A 與B 連帶負責
A 與B 分別負責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效力如何?
整張票據無效
票據效力未定,該記載事項不生任何法律上效力
票據有效,該記載亦生票據上之效力
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效力如何?
付款人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甲及乙擔任票據發票人A 之保證人,票據金額為100 萬元。則持票人得向甲、乙請求之票據金額為多少?
僅能向甲請求50 萬元、僅能向乙請求50 萬元
視甲、乙何者較有資力而定其應負擔之金額
甲應負擔100 萬元,乙毋需負擔任何責任
持票人得單獨向甲、單獨向乙、或同時向甲及乙請求100 萬元
見票即付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何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發票日;三年
到期日;三年
發票日;一年
到期日;一年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支票之付款人,以票據法第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支票得記載到期日;如未記載到期日,始視為見票即付
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撤銷付款之委託
支票付款人於發行滿一年後,仍得付款
甲向乙購買機車一輛,簽發票據金額為5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作為支付價金之用。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善
意之丙,以支付乙向丙購買電視的價金。嗣後乙因故未能將機車交付予甲,甲遂拒絕支付該票據金額予丙。是否有理
由?
有理由,因甲未取得機車
無理由,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有理由,因甲與丙間無對價關係存在
有無理由未定,應視電視價金是否比機車價金高而定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發票人或背書人,皆不得於票據上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依據央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之規定,指定銀行辦理外幣貸款業務,應憑顧客提供下列何種文件
辦理?
顧客與國外交易之文件
顧客與國內外交易之文件
顧客與國內交易之文件
不須任何憑辦文件
依據UCP600 第2 條之定義,銀行在決定受益人之提示是否符合時,不須依照下列何者之規定或實務?
信用狀條款
信用狀統一慣例得適用之規定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基礎契約(買賣契約)之約定
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狀時,以下列何種貿易條件開狀,不須對申請人(進口商)徵提以開狀銀行為被保險人(或
受益人)之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
EXW
FCA
CFR
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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