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_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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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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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
乙委託律師甲於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丙返還A屋,雙方約定甲於收受地方法院判決 書之翌日,乙應給付甲律師費 5 萬元。甲於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收受地方法院之判 決書,但因律師事務所業務繁忙,遲至 106 年 5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給付律師費用。 乙拒絕給付並試圖用木棍打傷甲,甲情急之下,持電擊棒回擊,造成乙輕傷。請問 乙拒絕給付甲請求律師費用有無理由?乙得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40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甲女未婚生子乙,乙在其生父丙去世後,方得知其身世,此時乙可否與丙建立法定 親子關係?如何為之?乙可否變更為丙之姓氏?試以民法之規定說明之。(30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甲喪偶,有一子乙,一女丙,乙在甲生前曾借給甲 30 萬元,甲尚未歸還,丙則因結 婚,於甲死亡前一年,受有甲之贈與 20 萬元。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10 萬元,但積 欠丁 20 萬元,試問乙、丙、丁對甲之遺產應如何主張?(30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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