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三等>法制 >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原告甲向法院訴請被告乙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一百萬元,訴訟進行中,法院於送達 言詞辯論通知書給甲後,甲卻因急病死亡,遺有配偶A 和25 歲之子B。法院和 乙皆不知甲死亡之事,於言詞辯論期日,僅乙到場,乙聲請對甲一造辯論,法院 准許乙辯論後,判決駁回甲之訴,問:此判決是否合法?A、B 應如何救濟?
甲以新臺幣(下同)八萬元之代價和乙訂立購買某輛中古汽車之契約,甲付清價 金八萬元給乙後,乙並未依約交付甲汽車,甲因此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判命 乙應交付給甲該汽車之訴訟。問:甲之訴應適用何種程序?若訴訟進行中,乙之 車庫失火,該汽車被燒毀,問:法院或審判長應如何處理原告之訴?
何謂同一性案件?試問下列情形應如何處理?理由為何? (一) 此種案件,產生競合管轄之情形。 (二) 此種案件,先後起訴於同一法院。 (三) 此種案件,先後起訴於同一法院,但先起訴之部分經查並不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 利益之均衡維護。」試問:檢察官違法搜索被告住所並扣押所取得之證據,應如 何判斷認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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