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所有之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其核准用途為一般事務所(其場所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使用分類G 類辦公、服務類G-2組),另甲經營之商業經核准之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甲未經核准變更使用,竟於該建築物內經營商業登記範圍外之期貨交易業(其場所屬G 類辦公、服務類G-1 組),旋為縣政府查獲。縣政府以甲違反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及商業登記法第8 條第3 項規定,分別依建築法第91 條第1 項第1款、商業登記法第33 條第1 項,對甲裁處罰鍰新臺幣6 萬元、1 萬元。試依94 年2 月5 日公布之行政罰法說明縣政府所為前述罰鍰處分有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請說明該原則之內容並敘明有無違反之理由。
參考法條:
商業登記法第8 條第3 項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商業登記法第33 條第1 項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 條第1 項第1 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
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甲市政府製作一公函,記載:「主旨:貴公司於本市○○路○○號建築物,經查領得○字第○○號使用執照,原核准用途為店舖、集合住宅,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為資訊休閒服務業,違反建築法第73 條第2 項規定,依同法第9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處以新臺幣六萬元整罰鍰,並於30 日內改善,請查照。說明:(一)隨函檢附第○○號罰單三聯單,請於文到15 日內向○○銀行繳納,逾期未繳納將依法強制執行。(二)處分相對人:乙,性別: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市○○路○○號。(三)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 條及第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本府地址為○○。」並記載該市政府名稱、首長署名、蓋章及發文字號暨年月日。試就行政程序法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評析前開處分書之記載有無瑕疵?如前開記載確有瑕疪,甲市政府於乙提起行政訴訟後,表示就前開瑕疵予以補正,其效力如何?
(一) 市民甲依社會救助法向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社會局基於職權瞭解,甲申請所填具資料是否屬實,欲實地訪視甲之住處,甲拒不開門配合。
(二) 市民乙任意傾倒垃圾污染水源,遭市府環保局人員制止,乙對制止不聽,並拒不回答環保人員查證其中姓名、住址等確認身分之行為。
試問市民甲對於市府之訪視或乙對環保人員之查證在法律上有無配合義務,試分別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規定說明之。
什麼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具備那些要件始能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基於何種法理構成損失補償之原因?地主可否直接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四○○、四四○號)所提出之法理,請求政府補償其損失,我國法院實務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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