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四等>共同科目 > 92年四等特考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法學緒論
試述「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試說明緊急命令之意義、發布程序及效力。(25 分)
試述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意義,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試述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之任用資格及職權,並就其產生方式、任期及 身分保障,說明本屆與下屆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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