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原住民族三等考試 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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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設行政法制人員起草「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時,第 9 條草案為如下條文: 「第 9 條族區自治政府委員,由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自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 該族區內自治區民人口未達 2,000 人者,由該族區內各部落推舉產生者。
(二) 該族區內自治區民人口在 2,000 人以上者,由具該族原住民身份之直轄市長、 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 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部落代表人及以 推動該民族自治為目的之團體代表共同推舉產生者。
(三) 熟悉該族文化、語言、政治、經濟或社會狀況,並具原住民身份之專家學者。 族區外原住民及前項第 3 款委員人數,各不得超過該族區自治政府委員總額之 1/5;聯合族區自治政府委員,應依族區內各該族原住民身份之人口比例聘任各 該族委員,但各該族應至少一人。
地方公職人員及其他依法不得兼任(職)之公務人員,不得兼任族區自治政府委員。」 試指出那些事涉「法律統一用字」或「法律統一用語」有誤,並給予更正之。 (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施行,其須要完 成之法制作業,如何為之?試述之。(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說明該法所授權立法之法制類型與主要法制規制事項。 (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4.
地方自治法規報請行政院核定或備查之程序為何?試依核定或備查分別舉例說明 之。(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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