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原住民族三等考試 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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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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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說明法律定名為「條例」與「通則」其二者間性質與功能上之差異。(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 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試說明本規定所涉之法理 原則及其於公共政策上之性質與功能。(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試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作特性。 (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4.
試述地方立法機關所訂自治條例無效之條件。(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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