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四等>人事行政 > 99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考試 現行考銓制度概要
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復審事件和申訴(再申訴)事件的意義及其救 濟程序。另外,該法所稱實體保障中那些類型是屬於復審事件。
說明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機關首長用人上,有那些重要的禁止限制。 公務人員陞遷法又有那些規範。
說明縣政府民政局林科長每月俸給的構成項目及其實支俸額(數額)的 決定方式,以及每年還可能有那些其他「法定」所得。
下列各項敘述中,如有不合宜之處均請說明之。 (一) 任職於縣政府教育局的李君,打算到民國104 年時申請自願退休並請 領月退休金,因為屆時他剛好50 歲且工作滿25 年。 (二) 張君因年終考績乙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提起復審,當保訓會維持原機關之決定後,他決定向考試院提起 訴願。 (三)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訓練進修法制研擬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辦理,此並無逾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 條明定之考試院 職掌範圍。 (四) 黃君擔任縣政府民政局專門委員,利用辦公室作為某政黨小組聯絡中 心,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情節重大,該局決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做成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 (五) 設置職系和撰寫職系說明書都是為了讓職務列等合理,期使俸給達到 同工同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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