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高考/三等>法制 > 9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二試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因乙董事之選舉(決議)過程有瑕疵,而提起撤銷該 決議之訴訟。若於訴訟終了前,乙之董事任期已告屆滿,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甲、乙二人口角,乙忿恨離去,揚言有膽別跑,甲誤以為乙將對其不利,轉身拔 腿逃逸,不慎絆倒,脊椎扭傷,因而對乙提出恐嚇、傷害之告訴;惟甲於提出告 訴後,即因脊椎傷害惡化,併發臚內出血,昏迷住院治療二月。檢察官偵查時, 乙否認有任何恐嚇行為,並辯稱甲自行絆倒受傷與之無關。甲於清醒後,得知其 告訴之案件,已於一週前經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不起訴處分確定。 試問甲對該不起訴處分不服,應如何救濟?
甲與乙係鄰居,為停車問題爭執交惡,某日甲發現其汽車輪胎四輪遭人刺破,因 而在街道上,辱罵「龜孫子、王八蛋」,乙在屋內聞言,以為甲對其公然侮辱, 衝出屋外,揮打甲臉部,致甲受有鼻子流血之傷害,二人均提出告訴;甲坦承有 怒罵之言詞,但辯稱係針對刺破其汽車輪胎之人,並未指名乙,是乙自己「對號 入座」;乙則坦承有傷害甲之犯行,但辯稱甲公然侮辱在先,其所為係正當防衛。 檢察官勸諭雙方和解無效,遂以甲犯公然侮辱罪、乙犯普通傷害罪,聲請管轄地 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庭受理後,以甲犯公然侮辱罪,乙犯傷害罪, 各判處拘役五十日;甲、乙二人均不服,向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合議庭採 納甲之辯解,認甲所為係對刺破其汽車輪胎之人而為,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證 明甲對乙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而乙傷害甲之犯行事證明確,其辯稱正當防衛尚非 可採,因而認甲上訴有理由,乙上訴無理由。試問:地方法院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合議庭判決之後,全案是否確定,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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