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考-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資格及考試時間

考試資格

外交特考-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資格

►外交特考簡介

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機關所舉辦之外交特考是屬於國家特種考試的一種。外交特考包含: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行政組、資訊組)、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由於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並非年年舉辦招考,故目前報考外交特考之考生一般多以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為主。
 

►外交特考應考資格

▹外交人員考試各等級應考資格與考試方式

考試名稱 等別 應考資格 考試方式
外交特考 三等
外交領事人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一試:筆試測驗
第二試:外語個別口試、中文集體口試
三等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
三等
國際法組
四等
外交行政人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一試:筆試測驗
第二試:中文個別口試
說明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人員應考資格,
  • 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 歲以上,45 歲以下者。
  • 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行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外交特考英文檢定規定

  多益 全民英檢 托福(IBT) IELTS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 認證分級測驗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 英語能力測驗
英文組
B2
聽 400
說 160
385
寫 150
中高級 87 5 FCE ALTELEVEL3
60-74分
其他語組
B1
聽 275
說 120
讀 275
寫 120
中級 57 4 PET ALTELEVEL2
40-59分
 

►外交特考職前訓練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特考錄取人員由「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予以六個月之專業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外交部分發任用。國際經濟商務錄取人員亦須經訓練,訓練期滿且成績合格者,得送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交由經濟部依序任用。

 

▹分發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外交部、經濟部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外交部、經濟部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外交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實際任職6年內並不得轉調外交部或經濟部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公務人員錄取訓練分發及任用相關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3項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保留相關規定 保留年限及事由
01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02 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03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04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考試時間

►外交特考報名日期 · 考試日期

考試名稱 年度 報名時間 考試時間
外交特考 109年 109.06.02-06.11 109.09.12-09.13
108年 108.05.28-06.06 108.09.07-09.08
107年 107.05.29-06.07 107.09.08-09.09
106年 106.06.06-06.15 106.09.09-09.10

※ 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 考場僅設有臺北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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