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機關的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規定應如何?
關於國家機關的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之規定應如何?
得全部以命令規定之
須於憲法全部規定之
法律得僅為準則性之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法上之公務人員,不包括:
政務官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
地方行政機關依法任用之專任人員
中央行政機關依法任用之專任人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長官如認命令並未違法而非以書面下達命令予
所屬公務人員者,所屬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長官拒絕時,應
如何處理?
所屬公務人員仍應服從命令
視為撤回其命令
所屬公務人員得陳述意見
呈報上級處理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
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如法規無特別規定者,申請人得於其
原因消滅後,至遲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十日內
十五日內
二十日內
三十日內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
得選定其中幾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二至七
二至五
三至五
一至五
就行政命令中有關職權命令與法規命令之區別,下列何者最為主要?
主管機關不同
有無法律授權不同
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無影響不同
是否拘束下級機關不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對人民單方之承諾
國家賠償達成之協議
地方自治團體共同出資興建焚化爐之協議
納稅義務人與稽徵機關之和解
若臺北市政府與某市民簽訂一項契約,該市民同意將其土地無償提供臺北
市政府作道路使用二十年,市政府則同意其兒子免試進入市立高中就讀,
請問此項契約會牴觸下列那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下列對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有誤?
未有法律授權,不可締結
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外,均可為之
限於公法法律關係
乃是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權義關係
行政程序法上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下列何者?
行政機關基於職權之行為
對特定人民所為之規範
就一般事項所為抽象規定
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之規定
關於行政規則之特徵,下列何者錯誤?
係行政機關所頒布的拘束其內部人員的法規
規律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命令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與人民之權利義務無直接關係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館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
應囑託下列何者送達?
僑務委員會
內政部
外交部
新聞局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若經委員會審查發現有
違反、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院會議決後,則應:
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舉行公聽會
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更改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
其他行政行為,此行為稱之為何?
瑕疵行政處分的治癒
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
無效行政處分的治癒
無效行政處分的行政執行
區別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實益何在?
決定是否可提起行政爭訟
決定行政機關裁量的界限
決定是否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
下列對於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之敘述,何者有誤?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行政處分之廢止是指對合法處分
行政處分之廢止是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善良風俗者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合議制機關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而參與議決程序而作成處分者
下列何者不是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所得擁有之權利?
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對證人等發問
選定聽證主持人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之名義?
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
法院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之假處分裁定
確認身分之行政處分
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62 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
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特別權力關係
公權力之行使
聘僱契約關係
公務員任命關係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直接提起訴願?
稅法上之課稅處分
商標法上之商標評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拘留
集會遊行法上之罰鍰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事務者,訴願審理機關審查行政處分之範圍為何?
限於合法性審查
限於妥當性審查
兼及合法性及妥當性審查
不包括裁量逾越或濫用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上訴之要件,何者有誤?
須以原判決不當為理由
須未逾上訴期間
須有上訴權人未喪失其上訴權
須對原判決不服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中之確認訴訟所欲確認之對象?
行政處分無效
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行政訴訟當事人之資格是否存在
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下列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有誤?
簡易訴訟由獨任法官裁判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得經由言詞辯論
簡易判決書得僅記載其要領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記點處分而涉訟者,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我國在司法二元體制下,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
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如何處理?
繼續審理,依據行政法院之判決為主
停止行政訴訟,依據普通法院裁判之見解為主
行政法院以裁定停止行政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行政法院以裁定停止行政訴訟程序,與普通法院協議決定之
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前者),與依訴願法以情況決定所為之協議(後
者),其法律性質為:
二者均為私法契約
二者均為行政契約
前者為私法契約,後者為行政契約
前者為行政契約,後者為私法契約
行政機關之權限必須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亦不許當事人
協議變動。此係指下列何種原則?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職權原則
管轄設定原則
管轄移轉原則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仍應予以適用
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