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法規命令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法規命令係規制個別事件之行政行為
法規命令通常應有法律授權
法規命令之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第1 項之規定,所稱法規命令之概念要素,不包含下列何者?
行政機關
特定人民
抽象規定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下列何者非行政處分之特徵?
係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
係行政機關所為之公權力措施
係行政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
係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抽象事件所為之行政行為
下列何者屬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 項所規定之一般處分?
教育部對各國立大學校院所為大學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之核計,應以實際授課時數核發之函文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所定之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
臺北市政府於SARS 期間所發布和平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
臺南縣政府每五年定期通盤檢討都市計畫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一般處分原則上自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無效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未限制人民權益之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若有裁量權限時,得為附款。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附款之類型?
條件與期限
保留行政處分撤銷權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尚不至於無效?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公務員收賄作成處分
甲申請設立大型收費停車場,主管機關予已核准,但又以附款規定,甲應提供鄰近居民免費使用之機會,請問此一附款之性質為何?
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裁量處分得為附款
為貫徹行政目的之達成,行政機關得為任何附款
附款之作成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附款之作成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對行政處分主張信賴保護,其要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相對人有信賴之基礎
相對人有信賴之行為
相對人之信賴值得保護
處分基於相對人提供不正確資料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處分時,原則上於轉換前, 應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徵求當事人同意
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言詞辯論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應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尚不足以確認者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基於下列何種原因遭廢止者,受益人得請求合理之補償?
法規准許廢止者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變更,不廢止原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下列何者不屬於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行政機關違反管轄規定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罰法上關於「一行為數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指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應處罰鍰者,其額度應加總計算
相同種類之處罰,從一重處罰即可
已受裁處拘留者,即無須再受罰鍰之
有關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之申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公務員認為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當,即可提出申訴
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
只有在職公務人員可以提起申訴
應提起復審而誤提申訴時,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依司法院大法官見解,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有關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等分擔、管理與使用爭執,其法律關係性質上屬:
私法關係
公法關係
公私混合關係
事實行為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應如何救濟?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有關當事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當事人無須任何理由均得提起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行政機關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
行政機關不得拒絕當事人申請閱覽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公務機密,若僅部分有保密必要而已,仍應全部准許閱覽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組成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訴願決定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之訴願事件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
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即使經其請求,亦可不必列入紀錄
依訴願法第58 條第1 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何者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行政執行處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何等期限內完成審議?
應於三個月內為之,不得予延長
應於一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次
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二個月
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不得延長
行政訴訟法第6 條之確認訴訟,其類型不包括下列何者?
違法確認訴訟
中間確認之訴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
下列何者非行政訴訟法第4 條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須有行政處分存在
原告須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原告之申請須有法規之依據
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負擔處分」,經提起訴願仍不服者,應於行政訴訟之程序中採行何種訴訟類型?
課予義務之訴
給付之訴
撤銷之訴
確認之訴
下列何項行政訴訟之類型,於提起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之訴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一般給付之訴
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但行政法院斟酌一切情事後,仍然駁回原告之訴,而在主文中諭知原處分違法之判決, 行政訴訟上稱之為:
維護公益判決
情況判決
客觀判決
自為決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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