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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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乙住所均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甲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侵入 A 之住宅,竊 得 A 之新型手機,並在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手機賤賣予知情之乙,A 向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甲犯加重竊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 於行準備程序時,甲坦承犯行,並供出手機已賤售予知情之乙,檢察官遂追加起訴 乙故買贓物之犯行。嗣甲因車禍死亡。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法院對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案件,應如何判決?(12 分)
(二) 法院對檢察官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罪之犯行部分,應如何處理?(13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甲涉犯殺人罪,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獲准。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將起訴書、 卷宗、證物,連同人犯一併移審,法院受理並完成分案,受命法官於羈押庭,對甲 進行被告之權利告知後,甲之選任辯護人隨即聲請法院將甲送精神鑑定。試問:
(一) 辯護人請求法院將被告送精神鑑定之法律依據與程序規定為何?(12 分)
(二) 受命法官依其訊問被告時之觀察,認為被告精神正常,無送鑑定必要,當庭駁 回辯護人之聲請,辯護人認為受命法官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未審判之前已對被 告有不利之預斷,無法期待法官能為公平審判,聲請法官迴避,是否有理由? (13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甲因酒後駕機車,遭警員臨檢查獲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嗣 甲在緩起訴期間,向不詳姓名友人借用機車,未料竟係贓車,遭警員查獲移送偵辦, 檢察官偵查數月,無法確認甲之辯解屬實,遂以甲涉犯竊盜罪提起公訴,其酒後駕 駛罪之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滿後,遭撤銷,並就甲所犯酒後駕駛罪提起公訴。 惟甲涉犯之竊盜罪,最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試問:
(一) 檢察官撤銷甲酒後駕駛罪之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12 分)
(二) 法院就甲所犯酒後駕駛罪之案件,應如何判決?(13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4.
甲委任律師代理自訴,自訴狀上僅蓋用律師章,未有自訴人簽名或蓋章,第一審法 院疏未注意,亦未命自訴人補正,而於辯論終結後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自訴人委 由律師代理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發現本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第一審法院誤為 實體裁判,然案件已進入第二審程序,已無從命補正,故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諭 知自訴不受理。試問:
(一) 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2 分)
(二) 本案如經合法上訴,第三審法院應如何判決?(13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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