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丙。甲男嗣與乙女離婚,未協議由何人擔任
現年十八歲之丙之監護人,但丙自幼與乙同居。某日丙騎乘機車不慎撞及
十九歲之丁成傷。丁與父、母賭氣離家暫住其念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之朋
友戊家中,為本件車禍請求損害賠償,委任戊為訴訟代理人。戊以丁之名
義具狀起訴。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
「原告丁(住所如戊之住所)、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住所如乙之
住所)、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聲明欄記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醫藥
費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臺幣二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試問:
(一) 審判長應命原告補正何事項?
(二) 命補正之裁定應向何人送達?
(三) 法院書記官使郵務機構將命補正裁定書送至戊之住所,適戊外出,丁
以戊之同居人名義簽名代收。如自簽收日起已逾法院所定補正期限而
未補正,法院可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死亡者,於訴訟有如何之影響?
刑事訴訟法中之相牽連案件,有那些類型?法院對於相牽連案件合併判決
後,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上訴的效力範圍及於何者?
試說明之。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規定,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起訴。
試問是否所有案件,檢察官均得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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