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務機關之政風人員甲受理民眾檢舉,稱該機關總務室課長乙辦理工程
招標事宜,於開標前有接受得標廠商丙至某色情酒店為性招待之情形,即
前往該酒店對店內經理丁製作訪談紀錄,並在未告知丁之情形下以錄音筆
偷錄音,錄下丁聲明不同意記載於訪談筆錄上,僅願私下陳述之公務員乙
於席間確有洩露招標工程底價等語,嗣甲彙整相關證據連同錄音筆之錄音
作成調查報告書移送調查站偵辦;調查站約談乙、丙二人,乙、丙本來保
持緘默,經調查員提示播放前述錄音筆所錄下丁之錄音帶後,丙始於調查
站及檢察官偵查時坦承在酒店內有洩露底價及提供及接受性招待之情
事,乙仍否認犯罪。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甲未經丁之同意,私下以錄音筆錄音之訪談對話錄音帶及內
容、丙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之筆錄,均經檢察官引為對乙不利之證
據,乙之辯護人主張:
(一) 該錄音筆錄音之訪談對話錄音帶及內容係違法取證,有證據排除法則
之適用。
(二) 丙之調查站筆錄係傳聞證據,故無證據能力。
(三) 丙之偵查筆錄,未經具結,亦未經交互詰問,故無證據能力。請以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敘明理由,說明乙之辯護人上述三項主張是否正確?
某甲於街上公然毆打其妻乙,路人丙、丁經過時見乙已受傷但甲仍不住
手,丙遂上前制止,於制伏甲後立即以電話報警並將甲交予丁,囑丁將甲
送交警方究辦,丙自己即因送乙就醫而先行離去,嗣因甲欲掙扎離開,丁
遂將甲強壓於地上使其不得動彈,至警方到場後始罷手,甲為警帶至警
局。乙於就醫後至警局表示不願對甲提出傷害告訴,甲遂於警局對丙、丁
提出共同妨害自由之告訴,請以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敘明理由說明丙、丁二
人是否成立該罪?
試述羈押之態樣與要件。
甲因於鄰里間指摘傳述乙係竊盜之慣犯,經乙對其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
案件偵查中,甲提出偽造之案外人丙、丁之信件,證明其係聽信丙、丁所
述,其並無犯罪之故意,檢察官傳喚丙、丁到庭作證後,發現前述丙、丁
之信件係甲所偽造,乙乃另對甲提起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偽造證據之
誣告罪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以甲偽造證據之目的係在脫卸自己
之罪責,應無使乙受刑事處分之意圖,認不構成誣告罪名,惟變更起訴法
條,改判甲偽造文書罪,該判決是否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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