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並交付土地於乙,乙已支付部分價金。其後甲再出售該地於丙,並移轉所
有權登記給丙。問:
(一) 甲乙、甲丙之土地買賣契約效力各如何?
(二) 本案土地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試列舉五例說明不動產所有權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
動產之受質人善意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
權利,受質人得主張:
善意取得質權所擔保之債權
善意取得動產質權
善意取得質物所有權
善意受讓動產質權
在特殊保證類型中,主債務人與保證人責任無先後之分,債權人得逕向保證人請
求代負履行責任者,稱為?
人事保證
信用委任
共同保證
連帶保證
甲為避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而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方式,將其所有之A 屋出售
予乙,其契約效力如何?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得撤銷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所規定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因給付不能所生之損害賠償
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
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有一子戊。甲因乙之營業給與60 萬元。乙
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留有遺產180 萬元,則遺產分割時,原則上,戊可分得:
20 萬元
40萬元
60萬元
80萬元
甲將自己所有之土地之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贈與給乙,並為登記,則甲、乙二人就
該土地所有權之享有型態為: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區分所有
單獨共有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
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種所有權享有之型態,稱為:
區分共有
區分合有
區分公有
區分所有
甲中年喪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已成年,未婚無子。其後甲與乙結婚。婚後
乙生一子戊。丙因病死亡,甲依法拋棄繼承。關於丙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
者為正確?
乙單獨繼承
丁單獨繼承
乙、丁共同繼承
丁、戊共同繼承
甲於網路上散播有損乙之名譽的訊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乙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自乙知甲之侵權行為時起,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乙向甲為起訴請求後,即得將其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權讓與給第三人
乙在未向甲為任何請求前死亡時,乙之繼承人仍繼承乙對甲之慰撫金賠償請求
權
對名譽之侵害,在民事法上,除賠償慰撫金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
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
法律效果為何?
他方仍須為對待給付
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他方得撤銷契約
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賠償義務人原則上: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應以金錢賠償損害
得自由選擇賠償方式
以給付金錢賠償者,不須加給利息
法人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法人之人格消滅
該登記事項無效
不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
不得以該事項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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