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向乙承租一部休旅車,租金新台幣二萬元整,租期一週,甲預先支付全部
租金予乙。惟乙於該車交付前,因停車場近旁之一株腐朽老樹突然傾倒,以
致該車全毀無法交付,乙並無可歸責事由。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
如何?
(二) 承上題,若該車之無法交付,乃導因於甲於租約成立後試車之際,甲未盡注
意義務而致全毀。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又有何不同?
甲男未婚收養A 為養子,乙女喪偶並生有B 女。嗣後經友人介紹,甲乙結婚,
且甲男收養B 女。甲因故死亡,是時乙已經懷胎三月。試問:
(一)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每位繼承人應繼分為多少?
(二) 於胎兒出生前,繼承人應如何分割遺產?
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
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稱為:
合夥
隱名合夥
保證
互易
甲將古董花瓶一只交付乙,以擔保對乙之債務,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花瓶轉
質與丙,若該花瓶因地震而滅失,乙就該花瓶滅失應負何種責任?
無過失責任
重大過失責任
具體輕過失責任
抽象輕過失責任
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
付其差額之契約為:
互易
買回
交互計算
指示證券
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甲有兄弟,丙、丁、戊三人,父母均已死亡。甲死亡
時,戊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
乙、丙、丁可各繼承1/3
乙繼承1/2,丙、丁各繼承1/4
乙繼承2/3,丙、丁各繼承1/6
乙繼承3/4,丙、丁各繼承1/8
甲偷得乙之手機,一星期後,甲在使用中,遭丙搶走。依民法規定,甲、丙之法
律關係如何?
甲可立即反抗並就地追蹤取回
丙係以不法對不法,所以甲不得請求返還
甲只能在取得乙之同意後,向丙為請求
甲自己是竊賊,不得為任何行為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因乙之結婚給與50 萬元,因丙之營業給
與60 萬元,因丁之分居給與7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 萬元。試問遺產
分割時,原則上,丁可分得:
80 萬元
90 萬元
100 萬元
110 萬元
關於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自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自繼承開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自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甲遊覽公司僱用無駕照之司機乙,乙於載客完畢,駕車返回停車場時,於路口轉
彎處,因未注意周圍狀況,撞傷路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僅得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丙僅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甲不得主張已善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除賠償責任
因乙非執行載客職務時釀成事故,故甲不須負責任
向債權之準占有人為清償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不論債務人善意、惡意皆發生清償效力
不論債務人善意、惡意皆不發生清償效力
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效力
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不發生清償效力
以下關於確定債務人負給付遲延責任時點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給付有確定期限,經債權人催告者,自受催告時起
給付有確定期限,經債權人起訴者,自提起訴訟時起
給付無確定期限,經債權人起訴者,自判決確定時起
給付無確定期限,經債權人催告限期給付者,自催告所定期限屆滿時起
甲寄信函給乙,表示終止租賃契約。乙收到該信後,放置桌上即出國遠遊,未曾
閱讀。試問:甲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其效力如何?
不生效力
發生效力
效力未定
依據公平合理決定
因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害及債權時,債權人應如何行使撤銷權?
通知債務人即生效力
通知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之相對人即生效力
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決定
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該撤銷權即消滅
甲、乙約定,由丙向乙為給付,若丙不為給付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丙應對乙負賠償責任
甲應對乙負賠償責任
甲、乙間之契約無效
甲得解除其與乙之契約
甲法人之董事乙,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丙之權利而發生損害,應由何人對丙之損
害負責?
只由甲法人負責
只由乙董事負責
甲法人與乙董事各別負責
甲法人與乙董事連帶負責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何人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
該權利?
債權人自己
債務人
債權人及債務人聯名
債務人之代理人
甲擅將乙之A 車以自己名義出售予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丙如何取得A 車所有
權?
依土地法第43 條規定取得
依民法第801 條及第948 條規定而取得
依買賣契約之合意而取得
依誠信原則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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