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三等>法律廉政 >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 公務員法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經機關送銓敘審定後,所謂的「合 格實授」主要係指什麼?對審定結果如有不服,該公務人員依法應循何途 徑謀求救濟?
現仍服務於政府機關之雇員是否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任用資格?理 由何在?又,其僱用之法源為何?目前政府機關是否可以再僱用雇員?理 由為何?
公務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或民間上市公司之董事?得否在學校兼課或擔 任私校董事?現行法有何規定?
公務員因侵占公款經發現後,所屬機關主動將案件移送給當地司法機關偵 辦,此際是否仍得追究該公務員之懲戒責任?若司法機關對之已為不起訴 處分或無罪之宣告者,得否再懲戒該公務員?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