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人員三等考試 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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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說明我國地方制度法上有關於「覆議」制度之運作方式,並申論目前我國地方自 治實務上「覆議」制度運作之問題。(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2.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 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 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試 論述本規定中有關「核定」與「備查」於立法上之形式與實質意義,並申論現今我 國地方立法實務上之問題。(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3.
近年來,論者或有認為,我國立法院之改革,最重要的議題在於賦予立法院實質有 效之「國會聽證調查權」。試申論「國會聽證調查權」之實質意義與功能,及其在 當前我國立法實務上之問題或重要性。(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4.
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7 條規定:「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試申論 本規定之立法宗旨、於憲法運作上之意義、及其於我國立法實務上之現況與問題。 (25 分)
題型:申論題
難易度:尚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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