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三等>法律廉政 > 91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 刑事訴訟法
乙向甲購買貨物一批,並轉賣與丙,丙發現該貨物有瑕疵,向乙表示解除 契約,並起訴請求乙返還買賣價金。甲為輔助乙,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聲 明參加訴訟。請問: 下列案例中,甲行為之效力為何? (一) 甲承認該批貨物確有丙主張之瑕疵。 (二) 第一審判決乙敗訴,甲列乙為上訴人而提起上訴。
下列案例,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一) 甲主張乙向其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而簽發支票一紙交由甲收執,以 為清償之用,經甲提示付款不獲兌現,甲乃向乙提起給付票款之訴。 乙對支票之真正不爭執,僅以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未成立為抗 辯。此種情形,應由何人就借款未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 甲向乙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某日甲發現遺失信用卡,立即向乙銀行 辦妥掛失手續。但乙銀行嗣後仍就該信用卡於掛失前已發生之消費帳 款新台幣十萬元,自約定之扣款帳號扣除之。甲乃以乙銀行為被告, 主張該帳款係由第三人盜刷,請求確認其對乙銀行關於該十萬元之債 權仍然存在。此種情形,應由何人就帳款係由第三人盜刷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後,法院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 起訴,應具備那些條件?
何謂公訴優先原則,說明其內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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