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線上測驗 > 公職考試>地方特考/三等>法律廉政 >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 刑事訴訟法
X 基於債務不履行,對Y 提起損害賠償訴訟。X 向法院陳述依X.Y 間之契 約,Y 應於特定日為X 辦酒席10 桌,Y 並未依約辦理等事由,請求Y 賠 償其損害。問X 上述事由之陳述,是否為盡其主張責任?若自始即未陳 述,將發生何種訴訟法上的效果?
債權人X 因債務人Y 怠於行使其對Z 之債權,乃代位Y 對Z 提起給付之 訴。問: (一) Y 得否另行對Z 提起給付之訴? (二) Y 如何確保其實體的利益及程序的利益?
試比較「盤查」、「拘提」、「逮捕」之不同?此三者與「搜索票」之開立要 求又有何不同?
非常上訴判決與再審判決在效力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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