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 第1063 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
子女為婚生子女。(第1 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
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2 項)前項否認之訴,
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
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
二年內為之。(第3 項)」
2. 本例B 於2005 年5 月20 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在甲、乙婚姻關係存
續中,如無反證,應推定B 為甲、乙之婚生子女。
3. 惟甲、乙或B 如能證明B 非為甲、乙之婚生子女者,得於前揭條
文第3 項所定除斥期間內,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使甲、B 之婚生
子女關係消滅。
甲繼承其父所遺油畫一幅,非因過失而誤以為係複製品,將之以3 萬元賣
給友人乙,同時履行之,乙支出締約費用2 千元。一週後,丙畫家以5 萬
元向乙購買該畫,丙在訂約時即知悉甲誤認該畫為複製品因而賤售之事。
半年後,甲方獲知該畫為名家真跡,市價約50 萬元。試問:
(一) 甲得向乙、丙主張何權利?
(二) 乙得否向甲請求返還價金3 萬元、2 千元之締約費用及2 萬元之所失
利益?
甲、A 相約在郊區別墅暢飲,甲明知自己已飲酒過量,如果開車將觸法,
但見A 心臟病突發,如果召救護車,恐怕會延誤救治,因而開車上路,超
速行駛將A 送醫,不慎撞傷路人B,甲遂停車,將A、B 同時送醫,A、
B 經救治後,均無大礙。案經B 提出告訴,問甲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185
條之3 醉態駕駛罪、第284 條過失傷害罪與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肇事逃逸罪?
參考法條:
刑法
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185 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甲、乙二人相約,利用白天,由甲進入A 家中竊取金飾,乙在外把風,甲
於入屋內翻箱倒櫃後未發現金飾,但見抽屜內有新台幣1 萬元,遂將1 萬
元放入自己口袋,出門後告知乙,找不到金飾,改天再來,將1 萬元獨自
侵吞。問甲、乙所為如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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