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1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
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請舉民法規定二者為例,說明本條但
書所稱之「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此外,實務見解認
為,本條所謂之禁止規定,僅指效力規定而言,不含取締規定在內,請就
此實務見解,亦舉案例三者說明之。
下列案例中,甲撤銷其意思表示,有無理由?
(一) 甲經法院判決妨礙他人名譽有罪確定,其所屬公司之人事評議委員會
認為甲有損公司形象,乃決議向公司建議應解僱甲。乙為該人評會執
行秘書,與甲素有嫌隙。乙將前述人評會之決議告知甲,並向甲宣稱:
「如甲不自願離職,一旦將人評會決議提報董事會,必定遭公司解
僱」。甲遂自行向公司辭職。嗣後,甲心有不甘,乃以被乙脅迫為由,
向公司表示撤銷其辭職之意思表示。
(二) 甲見乙建設公司之預售屋廣告宣稱該預售屋於交付後得為夾層裝
潢,遂訂購一戶。訂約一年後,房屋交付於甲,甲立即另行僱工進行
夾層裝潢,工期二個月。詎料,該夾層裝潢完工四個月後,遭建管機
關依法拆除。甲乃以被詐欺及錯誤為由,撤銷其買受本件房屋之意思
表示。
甲擔任某進香團前導車之義工,於上山行進中燃放鞭炮,但其拋出之鞭炮
恰巧落入車窗未關,由乙女駕駛沿山壁下山的轎車駕駛座內,鞭炮在乙女
車內爆開,乙女因驚嚇致駕駛失控,而衝撞正步行上山之另一進香團員
丙,丙因而當場死亡。試依因果關係理論,說明甲應負何種刑責。
何謂刑法所規定之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其意義為何?
設若:
(一) 公務員甲與其妻乙共同收受賄賂,甲、乙應如何處斷?
(二) 甲與乙共同殺害甲父丙,甲、乙應如何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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