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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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贈與其汽車給乙,乙又將該車出賣給丙,並依讓與合意交付 之。甲之輔助人丁不知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並嗣後得知甲受乙脅迫而贈與該車,丙 明知甲受乙脅迫之事,但不知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該 車?(25 分)
題型: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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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向乙承租一店面經營自助餐廳,未定期限,約定每月一日支付租金。三個月後, 甲發現營運收入未如預期,乃於第三個月的最後一日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表示 欲撤銷該租賃契約。乙抗辯甲係動機錯誤,不得撤銷。甲主張其意思表示得轉換為 終止契約。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題型: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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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某公益文教機構館長甲於民國(下同) 104 年 6 月 19 日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 畫作一幅,價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惟甲並未依規定交該單位之專責人員予 以典藏,而於二天後私自將該畫帶回家,於同年 6 月 28 日以 250 萬元賣給不知情 人士 A,隨後將其中 50 萬元送給其不知情的情婦 B,另 200 萬元存於銀行(一年獲 取利息 3 萬元);甲於 105 年 7 月 1 日又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價 值 400 萬元,其再度如法炮製,於同年 7 月 4 日以 300 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 C,隨 後以該款項購買名車一部,送給其不知情的兒子 D。甲之上開犯行於 105 年 7 月 6 日經人舉發(以上金流證明均已明確)。問:前揭各金錢財物應如何適用刑法規定 予以沒收?(25 分)
題型: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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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乙缺錢花用,乃決意向公園約會情侶抽取「戀愛稅」。某夜甲、乙開車至某公 園,兩人下車尋找目標,發現幽暗處丙男與丁女正在親熱,甲、乙分持西瓜刀與藍 波刀架住丙、丁脖子,喝令不准出聲,然後乙拿出繩索與膠布,分別將丙、丁嘴巴 貼上膠布並捆綁手腳,搜刮其財物。甲、乙得手後,甲臨時起色念,欲對丁性侵, 遂向乙佯稱尿急,要其先去開車,乙不疑即先行離去。正當甲對丁強制性交之際, 丙不知何時已解開繩索,拿著石塊悄然走到甲背後,往其後腦一砸,甲立即昏厥, 惟丙基於除惡務盡之意,又拿起掉落在地的西瓜刀對其連砍十幾刀後,始偕同丁逃 離。待乙折返找甲時,見其身受重傷倒地,趕緊將甲送醫,幸逃過死劫。問甲、乙、 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題型: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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