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追索權之行使,下列何者錯誤?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有關支票與本票比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支票無法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則可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支票之執票人對付款人有直接訴權,但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對擔當付款人則無此權利
支票有劃平行線支票,但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則無
支票與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皆無謄本之制度
有關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發票人已指定擔當付款人者,付款人於承兌時,得塗銷或變更之
付款人雖在匯票上簽名承兌,未將匯票交還執票人以前,仍得撤銷其承兌。但已向執票人或匯票簽名人以書面通知承兌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如係原發票人,即不得直接請求支付
有關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不得變更為記名匯票
匯票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
匯票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匯票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
甲簽發一張票面金額新台幣20 萬元的匯票給乙,並以丙為付款人。乙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丁,丁於丙承兌後塗銷甲之簽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應無須負擔票據責任
乙應無須負擔票據責任
丙應無須負擔票據責任
丁仍享有票據權利
有關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發票日為到期日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票據保證,對於被保證人的債務非因方式欠缺而無效時,則保證人責任為何?
僅就票據之部分債務負責
仍應負擔其保證義務
因此而免負保證之責
票據法沒有規定
有關支票付款人的審查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背書是否連續
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負認定之責
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負支付票款之責
核對發票人之簽名、印文是否與原留簽名式、印鑑相符
有關匯票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該匯票無效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有關票據權利之保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喪失時,應於止付通知後七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亦得請求給與新票據
有關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不得要求作成拒絕證書之費用
乙偽造本票一張,簽署發票人甲之姓名,交付與丙作為貨物之給付,丙以記名背書讓與丁。執票人丁向背書人及前手行使追索權時,請問丙之責任為何?
丙不需對該偽造本票負擔保付款責任
丙應負擔保付款之責
丙若善意不知情就完全免責
丙應負票據法第16 條票據變造之責
有關票據代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不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倘10 歲之甲簽發匯票一張,如該票據之形式要件並無欠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甲不需負擔票據責任
如某乙於該票據上背書,應負背書人之責任
如某乙於該票據上為承兌,應負承兌人之責任
如某丙為甲於該票據上保證,某丙不需負保證責任
甲為14 歲未成年之人,簽發一只票據給23 歲之乙,乙係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其後乙再背書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丙僅可以對甲主張票據權利
丙所取得票據無效
丙所取得票據仍然有效,基於票據之獨立性僅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
丙所取得票據仍然有效,基於票據之文義性僅得對乙主張票據權利
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發票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為保付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保付後,執票人仍得為止付之通知
票據上之任意記載事項,其記載與否,聽任當事人自由意思,若為記載不影響票據效力,但一經記載,則:
即生票據上效力
不生票據效力
視為無記載
效力未定
有關票據變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
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
票據經變造時,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後
票據經變造時,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
支票之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
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不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支票發票人不需負任何票據責任
支票發票人得撤銷該票據之付款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
以票面金額之兩倍為之
以票面金額之三倍為之
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票據法未有規定
有關票據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票據保證為增進票據信用之附屬票據行為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不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之追索權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有關此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三個月內
有關支票平行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經劃平行線者,付款人僅得對自然人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其年利率應以多少計算之?
十釐
八釐
七釐
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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