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發支票乙紙予 B,已依法載明各項應記載事項,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票載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到期日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0月 5 日,對於該票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該票據無效
若 B 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為付款提示,縱使 A 之存款足支付票據金額,付款人仍應拒絕付款
B 不得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2 日為付款提示
若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則 B 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提示付款時,付款人仍得付款
A 簽發支票乙紙予 B,B 背書轉讓於 C,C 再背書轉讓於 A,若上述背書均於發票當日完成,請問:若 A 提示付款被拒,A 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B
C
B C
A不得行使追索權
匯票之執票人於下列何者情形,不可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匯票不獲承兌
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
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
執票人之直接前手死亡
表示匯票之金額如果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而價異時,則推定以何者之貨幣為準?
付款地
發票地
執票人之住所地
背書人之住所地
A 執有 B 所簽發,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 日之支票乙紙,發票地為台北市,付款地為台南市,請問:該支票之提示期限末日為何?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6 日
丙執有甲簽發支票乙紙,發票日為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北市,丙於發票日記名背書轉讓予丁,丁於同年 1 月 16 日向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請問:丁得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
甲
丙
甲跟丙
丁不得對任何人行使追索權,因丁未遵期提示
甲執有匯票乙紙,到期日記載為:見票後三個月付款,請問:甲應自發票日起多久期間內為承兌之提示?
3個月
4個月
5個月
6個月
本票未記載付款地時,付款地如何認定?
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探求發票人之真意
以執票人住所地為付款地
欠缺本法所規定應記載事項,該本票無效
甲、乙兩位自然人於匯票發票人欄共同簽名,請問:甲、乙兩人對該匯票應負如何之責任?
依簽名之位置認定其責任,簽名於前者負發票人責任,簽名於後者負保證人責任
依簽名之時間點認定其責任,簽名在先者負發票人責任,簽名在後者負保證人責任
甲、乙應連帶負發票人責任
應探求甲、乙之真意,以決定兩人之責任範圍
有關票據喪失後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票據權利人應向法院為止付之通知
止付通知後三日內,應向付款人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票據喪失後,票據權利人應立即通知前手,否則其票據權利喪失
拒絕證書,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下列何者作成之?
金融控股公司
律師事務所
銀行公會
證券公會
銀行實務上,多會要求授信案件之借款人擔任發票人,由借款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多為借款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借款人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此種票據稱為下列何者?
匯票
本票
支票
光票
依票據法規定,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三年
一年
六個月
四個月
A 係 B 之代理人,惟 A 代 B 簽發支票時僅簽 A 之姓名,並未書寫代理人之文字,則誰應負票據責任?
A
B
A 與 B 連帶負責
A 與 B 分別負責
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效力如何?
整張票據無效
票據效力未定,該記載事項不生任何法律上效力
票據有效,該記載亦生票據上之效力
該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依票據法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效力如何?
付款人之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於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
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甲及乙擔任票據發票人 A 之保證人,票據金額為 100 萬元。則持票人得向甲、乙請求之票據金額為多少?
僅能向甲請求 50 萬元、僅能向乙請求 50 萬元
視甲、乙何者較有資力而定其應負擔之金額
甲應負擔 100 萬元,乙毋需負擔任何責任
持票人得單獨向甲、單獨向乙、或同時向甲及乙請求 100 萬元
見票即付之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何日起算?多久期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發票日;三年
到期日;三年
發票日;一年
到期日;一年
依票據法規定,有關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支票之付款人,以票據法第 4 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支票得記載到期日;如未記載到期日,始視為見票即付
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撤銷付款之委託
支票付款人於發行滿一年後,仍得付款
甲向乙購買機車一輛,簽發票據金額為 5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乙,作為支付價金之用。乙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支付乙向丙購買電視的價金。嗣後乙因故未能將機車交付予甲,甲遂拒絕支付該票據金額予丙。是否有理
由?
有理由,因甲未取得機車
無理由,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有理由,因甲與丙間無對價關係存在
有無理由未定,應視電視價金是否比機車價金高而定
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發票人或背書人,皆不得於票據上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可觀看題目詳解,並提供模擬測驗!(免費會員無法觀看研究所試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