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一張新台幣200 萬元支票給乙,並由付款人丙加以保付。請問該張支
票對甲之效力如何?
甲仍可撒銷付款之委託
丙若不付款,乙也不可對甲行使追索權
甲若受破產宣告,將影響保付之效力
丙若不付款,乙也可對甲丙行使追索權
對於平行線支票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須由發票人在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
須由發票人在平行線旁簽名或蓋章
經背書轉讓,仍可撤銷
平行線支票依法可撤銷
支票發票人之責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失時,對執票人不用負責任為何?
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損失時,對執票人不用負責
付款提示期限內仍可撤銷付款委託
擔保付款責任
提示期限經過後,不負擔保付款責任
甲簽發一張未載發票年月日之匯票給乙,由丙加以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發票無效、保證有效
發票、保證均無效
發票、保證均有效
發票有效、保證無效
甲持有A 簽發之台灣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因故遺失後向台灣銀行辦理掛失
止付,台灣銀行受理後,乃將該止付之金額,於A 之支票存款帳戶,提存於
台灣銀行備付款之保留款帳戶,該保留款係為何人之存款?
甲已辦理掛失止付,提存之保留款係為遺失票據提列,屬甲之存款
因存款已由發票人A 帳戶提出,存於台灣銀行之備付款帳戶,其自屬台灣
銀行之存款
該遺失之支票尚未支付,該款所有權移轉前仍不失為A 之存款
經止付之金額,付款銀行非依票據法第19 條規定,經占有支票之人及止付
人同意,不得支付,故其為占有遺失支票人之存款
發票人甲於民國103 年6 月1 日向乙訂購貨物,簽發500 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103 年7 月1 日之支票予乙,定期一個月交貨。乙因需資金乃持該票向丙借
款150 萬元。乙未如期交貨,丙提示票據但遭退票,其訴請甲給付票款500
萬元有無理由?
有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事由對
抗執票人,甲在支票簽名,即不能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其應依支票文
義負責
有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甲雖未取得所購貨物,然丙係非惡意而取得支
票,故甲不得對丙為抗辯
無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丙知票面金額為500 萬元,而以不相當對價受
讓支票為惡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無理由。支票為無因證券,丙明知面額為500 萬元,而僅以150 萬元貸與
即受讓支票,為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不得享有優於前手之權利。乙未交貨,
乙不得向甲請求貨款,丙亦無法對甲請求票款
甲簽發壹拾萬元支票於乙,乙將該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取得
票據後與乙商量變更票據金額,乙同意將金額變更為壹仟萬元。丁其後即將
該票據金額變更為壹仟萬元後背書轉讓給戊,戊未知悉前揭變更之情事,將
票據背書轉讓給於己。下列何者正確?
甲、丙、戊應負金額壹拾萬之票據責任,乙、丁應負金額壹仟萬元之票據
責任
甲、丙不負責任,乙、丁、戊應負金額壹仟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丙應負金額壹拾萬元之票據責任,乙、丁、戊應負金額壹仟萬元之票
據責任
甲、丙、戊不負責任,乙、丁應負金額壹仟萬元之票據責任
甲以其眾所周知之別名「小李飛刀」簽發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票載發票日
為103 年5 月1 日,到期日為103 年6 月1 日之本票一紙,向乙購買古畫,
並交付予乙。乙其後於該票背面蓋私章後,向丙購買雕塑品乙座。丙向甲提
示後遭拒絕付款,下列何者正確?
甲已於票據簽名,縱其簽署並非本名,僅負相對付款責任
甲未於票據簽名,其簽署並非本名,不負絕對付款責任
甲已於票據簽名,縱其簽署並非本名,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甲未於票據簽名,其簽署並非本名,不負相對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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