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支票予乙用以給付貨款,惟乙要求應由甲之妻子丙背書外,並擔任支票如期付款之連帶保證人。丙於支票背面簽名並加註自己為連帶保證人,此時丙應負之票據責任為何?
背書人兼連帶保證人責任
支票連帶保證人責任
支票背書人責任
由執票人乙來決定丙應負背書人責任或連帶保證人責任,或兩者之責任並負
甲遺失支票一紙,雖對付款銀行辦妥止付通知,之後若未於幾日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時,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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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支付貨款,簽發面額為新台幣 10 萬元之支票給丙,丙不慎遺失。就票據權利之行使,在未取得除權判決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丙既已喪失對支票之占有,不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丙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丙得先對付款人為止付通知後,再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丙完成公示催告之聲請後,若甲不付款即得對甲提起清償票款之訴訟
票據已喪失並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依據票據法規定,執票人甲(公示催告聲請人)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已到期之票據,甲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
未到期之票據,甲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已到期之票據,甲得提供擔保後,請求發票人給與新票據
待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人申報票據權利時,再向管轄法院聲請除權判決程序
就本票上之權利,對本票之發票人,自何時起算之多久期間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屬見票即付者,自到期日起算三年
屬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非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
非見票即付者,自到期日起算一年
甲喪失支票之占有,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依法應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甲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一定不得提供擔保再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甲雖未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仍得於提供擔保後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甲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除權判決前,若未提供擔保,即不得要求票據金額之給付
有關票據利息及利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票發票人得於本票上記載之年利率,不限於六
遭退票後,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支票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該支票若遭退票時,其利息的起算日一定是民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匯票利率未經約定並記載於票據者,定為年利六釐
依據票據法就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本票背面者,為記名背書
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支票背面者,為空白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為之
得於票據黏單上為背書者,僅限於匯票與本票
有關票據法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保證未載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保證人於匯票上為保證時,若未記載保證之年月日時,該保證無效
匯票票面金額為新台幣 50 萬元,保證人甲得於匯票上記明,僅就其中 20萬元負保證人責任
票據法中,有關到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分期付款之本票,其中任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見票即付之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本票之到期日,得定為定日付款
票據法中,有關就提示付款時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本票執票人至遲應於到期日後三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票據法中,有關票據不獲付款後,拒絕事由通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支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背書人得於背書轉讓時,免除執票人之通知義務
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發票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本票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五日內,對背書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甲簽發本票一紙交乙以支付貸款,該本票上之記載之發票地為 A 門牌號碼(甲的戶籍地在 B 門牌號碼,未記載付款地)請問該張本票之付款地為何?
未記載付款地,該本票無效
應為 B 門牌號碼
應為 A 門牌號碼
A 或 B 之門牌號碼均可
票據法中,就支票退票後執票人對票據債務人得要求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得請求自到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執票人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其利率一律為年利六釐
執票人不得向票據債務人要求加付利息
支票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若有下列何者之情事,則不可以付款?
發行滿六個月
背書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保證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發行滿一年時
甲簽發發票地於台北市,付款地於嘉義市之支票,甲若要撤銷該支票付款委
託,應符合下列何者所示之條件?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之
於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之
於提示期限經過後為之
於發票日後七日至十五日間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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